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58号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17日   来源:新民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58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金牧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MA0Y847FX1              

地址:新民市于家窝堡乡大汉屯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根据上级部门交办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成立于2018年10月16日,2020年7月6日办理执照,主要经营牲畜饲养,养殖规模10万头,每年营业收入1204万元,目前生猪存栏量为35000头,2019年4月27日办理了《关于沈阳金牧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沈环新民沈字〔2019〕78号,2020年11月办理了环保验收,污染设施有污水集中池、污水处理站、氧化塘(氧化塘已经存满)。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畜禽粪污等废物没有及时进行处置,堆放在厂区东侧的农田内,堆放面积约15亩地。经询问你单位负责人,其承认因氧化塘已满,未到粪污消纳季节,产生的养殖粪污无处存放,新建暂存池未建成前将养殖粪污堆放在厂区东侧农田地中,堆放量约2000立方米。你单位存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沈环责改〔2024〕458号)。2024年11月20日你单位与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于2025年1月履行完该协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关于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辽宁省第二专项督察组移交问题线索进行依法依规查处的通知》(2024年11月21日,由执法人员田群、杨建伟、张珣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1月18日,由执法人员田群、杨建伟、张珣制作,执法证号06011115431、06010015436、06010015008,记录现场检查情况、你单位养殖基本信息、养殖品种、养殖数量、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在厂区东侧堆放养殖畜禽粪污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3.《现场图片》(2024年11月22日,由执法人员田群、杨建伟、制作,执法证号06011115431、06010015436,证明你单位正在清理养殖畜禽粪污等废物);

4.《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22日,由执法人员田群、杨建伟、张珣制作,执法证号06011115431、06010015436、06010015008,被询问人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记录你单位养殖基本信息、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环保手续办理、养殖废弃物产生量及去向、养殖畜禽粪污等废物没有及时进行处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养殖畜禽粪污等废物没有及时进行处置违法事实及整改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4年11月18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基础信息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6.《关于沈阳金牧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沈环新民沈字〔2019〕78号、《固体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4年12月2日、2024年11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关于沈阳金牧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生猪养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2024年11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情况);

8.《生态损害赔偿协议》(2024年12月17日,由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应当履行的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内容);

9.《收款收据》(2025年1月1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履行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10.《饲养场粪肥利用台账》(2024年11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粪肥产生量及处置情况);

11.《土地转包协议》(2024年11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堆放养殖畜禽粪污农田系你单位承包土地);

12.《新民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托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第三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至外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2025年1月,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提供,证明你单位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及你单位履行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情况);

13.《说明》《养猪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2024年12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中型企业);

14.《情况说明》(2024年12月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二十五)》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1)未导致水体污染的,百分值为10%。你单位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堆放至承包农地内,未导致水体污染取值10%;(2)案涉固体废物量50立方米以上,百分值为30%。你单位堆积未处置粪污大约2000立方米,取值30%;

2.违法频次方面,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执法检查的,百分值为0%。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取值0%;

4.在对社会影响或者生态破坏程度方面:无投诉、举报、信访等的,百分值为0%。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等情形,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5%。

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十二条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在经济承受能力方面:中型规模企业裁量百分值为0%。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0万≤Y<20000万,属中型企业。你单位属于畜牧业,2024年全年营业收入为1204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对你单位经济承受度裁量取值0%;

2.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进行比例裁量:修复治理工程完成,或者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减少15%。你单位2024年11月20日与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于2025年1月履行完该协议,裁量取值-1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5%-1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30%,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30000元(10万元×3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田群(06011115431)    电  话:27627866

        杨建伟(06010015436)

        张珣(06010015008)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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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2月14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