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32号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21日   来源:辽中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沈环罚〔2024〕432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辽中区恒昌养殖场

经营者:昌殿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2MA0ULL5242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街道第二社区

我局于2024年11月2日依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在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街道第二社区进行肉牛养殖,建有牛舍1栋,现存栏肉牛495头,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你单位建有长约17米、宽约15米的“三防”储粪池1座,容积约20立方米水泥红砖堆砌的圆锥形储尿池1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东墙外的储尿池旁有牛尿排放痕迹,面积约70平方米、深度约0.09米,污染物总量约6.3立方米。经询问你单位经营者昌殿文,其承认储尿池已满且负责转运你单位牛尿的三方公司未及时转运,导致经导尿槽直接流向储尿池的牛尿外溢至储尿池旁,外溢的牛尿未经无害化处理。因此你单位存在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4年11月2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1月2日由执法人员刘硕、郭亮、曲国深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环保手续办理、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牛尿排放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2日由执法人员刘硕、郭亮、曲国深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营者昌殿文,记录你单位经营者昌殿文基本信息、你单位基本信息、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及牛尿排放原因等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1月6日由执法人员刘硕、郭亮、曲国深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后整改情况);

5.《昌殿文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11月7日由你单位经营者昌殿文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2024年11月7日由你单位经营者昌殿文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证明》(2024年11月7日由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街道第二社区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你单位肉牛养殖数量);

8.《栓养肉牛牛尿处理协议复印件》《畜禽粪污处理协议书复印件》《畜禽养殖场粪肥利用台账(副本)复印件》《牛尿台账复印件》(2024年11月7日由你单位经营者昌殿文提供,证明你单位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转运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1)违法行为类型:未建设收集处置设施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排放的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取值20%;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值10%,你单位排放的养殖废弃物未进入水体,排放的养殖粪污已清理,因此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取值10%。(2)涉案废弃物量50立方米以下,裁量百分值为1%-6%。你单位排放的牛尿约6.3立方米,按污染物排放量等比裁量,取值1%。

2.违法频次方面: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无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等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6%。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按照当事人规模进行比例裁量:个体工商户减少19%。你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减少19%。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进行比例裁量: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2024年11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排放的牛尿清理完毕,2024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将排放至牛尿储存池的牛尿清理,因此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情形,减少10%。调整裁量幅度总计为-29%。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6%-29%),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7%。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3500元(7%×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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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