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02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宏兴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绍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MAOP4RGA9P
地址:新民市法哈牛镇李家套村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16年,占地约2338平方米,建筑面积2175平方米,主要产品是芝麻油和香油,生产工艺为芝麻—筛选—清洗—加热—研磨—成品(芝麻酱和香油),年生产约150天,年加工芝麻约50吨。经调查,你单位清洗芝麻、花生废水排放至车间蓄水池内进行沉淀,蓄水池满了以后用水泵通过管道排放至你单位东南侧200米处一个水塘内,水塘水面面积大约1000平方米,你单位清洗废水经沉淀后排放,无其他处理工艺,共计排放废水约80吨。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对你单位排放至蓄水池内的废水和外排水塘内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循环池内的污水化学需氧量4680mg/L,水塘内的污水化学需氧量120mg/L,超过了《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规定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限值50mg/L。因此,你单位存在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表》《执法派单》(2024年9月23日,由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9月23日,由执法人员冮涛、郑宇、李忠英制作,记录你单位地理位置、经营范围、生产工艺等情况,证明你单位清洗芝麻、花生废水排放至车间蓄水池内进行沉淀,未采取其他处理工艺,蓄水池满了以后用水泵通过管道排放至你单位东南侧200米处一个水塘内的违法事实,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现场对你单位车间蓄水池内废水以及外排水塘内废水进行了采样);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10日,由执法人员冮涛、郑宇、李忠英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符绍伟,记录你单位地理位置、经营范围、生产工艺、营业收入、企业规模、废水排放量等情况,证明你单位已知晓采样检测结果,证明你单位存在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违法事实);
4.《监测报告》(2024092901)(2024年9月29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排放至水塘内的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
5.《沈阳宏兴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9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关于沈阳宏兴食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新民审字〔2019〕89号)(2024年9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评文件审批情况);
7.《沈阳宏兴食品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检测项目技术服务合同》(2024年9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竣工验收监测项目委托咨询情况);
8.《固体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4年9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固体污染源排污情况);
9.《污水接纳协议书》《污水运输服务合同》(2024年10月14日,由你单位提供,记录你单位污水接纳情况);
10.《财务信息》《社保信息》《企查查企业基本信息》(2024年9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规模情况);
11.《沈阳宏兴食品有限公司外排废水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报告》(2024年10月,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生态损害赔偿情况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明细);
12.《索赔启动登记表》(2024年10月12日,由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对你单位启动生态损害索赔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49)》的规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1)违法行为类型,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百分值为16%—20%,因无从重从轻因子,档次内中线取值为18%;(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百分值为6%—10%,因你单位为食品行业,特征污染物与生活污水相近,且仅超标1.4倍,取值7%;(3)日排放量:日排放量10吨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5%。经查,你单位日产生生产废水为4吨左右,取值2%;
2.违法频次方面: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经调查你单位一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整改情况方面: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为0%。复查时你单位与新民某水务有限公司签订污水处置协议,与专业污水运输车队签订了污水运输合同,已经将违法问题彻底整改完成并停止了违法行为,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调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调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生产废水沉淀后直接排入水塘内,造成群众投诉举报,取值5.5%。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7.5%。
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以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你单位营业额小于300万元,从业人员小于20人属于微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1%至-18%,每档37.5万元。你单位年营业额100万元,在75万—112.5万之间对应取值-16%;
2.你单位已自行开展生态损害修复,修复治理工程完成,减少1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7.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7.5%-16%-1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6.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65000元(100万元×6.5%),但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应以最低法定罚款金额为限(1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冮涛(06011115009) 电 话:27627866
郑宇(06010015443)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7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