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19号
当事人名称:新民市大民屯镇张二吖酸菜厂
经营者:张民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81MACNKAT434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大民屯镇朱家坊村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23年6月,占地约2200平方米,建有生产车间一栋,原料库二栋,你单位经营范围食品生产及销售,主要从事酸菜加工生产,生产工艺为将腌制好的酸菜切成丝进行分装,在清洗及分包装过程产生酸菜废水等,生产废水通过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交由某环保(沈阳)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利用潜水泵连接塑料管将你单位厂房南侧酸菜废水暂存池(储水池)中未经处理的酸菜废水外排于厂区东约1000米处的沟渠中,造成你单位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经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认厂房南侧酸菜废水暂存池中有一潜水泵连接塑料管正外排酸菜废水。因此,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储水池、外排管、东侧水沟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于2024年10月30日出具监测报告(2024103001),结果显示:储水池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4600mg/L,外排管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6900mg/L,东侧水沟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3500mg/L,均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标准限值,其中你单位外排的生产废水超过标准限值(50mg/L)的337倍。
2024年10月3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沈环责改〔2024〕419号)。2024年11月4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拆除排水管道,违法行为已停止并与三方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对外排废水进行收集处理,整改后产生的污水全部拉到污水处理厂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4年10月24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刘莹、陈宇制作,执法证号06011115007、06010015425,记录你单位经营范围、生产情况、厂房南侧酸菜废水暂存池中有一潜水泵连接塑料管正外排酸菜废水、酸菜废水排于厂区东约1000米处的沟渠中及现场采样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31日,由执法人员刘莹、陈宇制作,执法证号06011115007、06010015425,被询问人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民军,记录你单位基本情况、环保手续、排污许可、污染设施、你单位废水监测报告中化学需氧量超标及未经处理酸菜废水直接排放原因及整改等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事实);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2024年11月4日,由执法人员刘莹、陈宇制作,执法证号06011115007、06010015425,记录你已拆除排水管道,与三方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的复查整改情况,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
5、《污水接纳协议书》、《沈阳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转移联单》《大民屯镇酸菜污水运输服务合同》(2024年10月3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污水接纳情况);
6.《新民市大民屯镇张二吖酸菜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0月3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2015年10月3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境影响登记情况);
8.《固体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4年10月3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固体污染源排污情况);
9.《情况说明》(2024年11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废水排放量情况);
10.《监测报告》(2024101701)(2024年10月30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私设暗管外排生产废水化学需氧量严重超标情况);
11.《技术服务合同》(标普检字P24499号)《新民市大民屯镇张二吖酸菜厂涉嫌非法排放废水案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标普[2024]损害评估S-041号)(2024年11月5日、2024年11月1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启动生态损害、积极整改情况);
1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4年11月11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签订生态损害协议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49》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别: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百分值为16%—20%。你单位利用潜水泵连接塑料管外排酸菜废水,将酸菜废水排放至厂区东约1000米处的沟渠中,因无从重或从轻因子,取值18%;(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百分值为6%—10%。你单位外排废水属于一般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337倍严重超过环境允许排放标准,取值10%;(3)日排放量:日排放量10吨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5%。经查,你单位日排放生产废水为1-2吨左右,取值1%;
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经调查你单位一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经调查你单位已经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调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调查取证,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你单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取值为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4%。
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方面:根据你单位营业执照显示为个体工商户,裁量取值-19%;
2.你单位已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裁量取值-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4%)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4%-19-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0%,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00000元(100万元×1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莹(06011115007) 电 话:27627866
陈宇(06010015425)
喻桂林(06010015437)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6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