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37号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23日   来源:和平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37号

姓名:李志胜

身份证件号码:210621xxxxxxxxxxxxz

住址:辽宁省凤城市蓝旗镇镶白旗村xxxxx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案涉砂场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上河湾村,负责人李志胜。现场检查时,你负责的砂场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现场未作业,有两台铲车、两台钩机停放在场区内。砂场内无密闭物料仓,位于场区进门东侧有一约周长10米、高3米,面积约30平方米的砂土堆未覆盖;位于场区东南角有一长约15米、宽10米、高2米的砂土堆,上面及另外三面未覆盖,未覆盖面积约180平方米;位于场区东北角有一约长4米、宽4米、高2米的砂土堆未覆盖,未覆盖面积约16平方米。经估算,砂场未覆盖砂土堆面积共计约226平方米,其余部分采取了覆盖措施,场区南侧建有高4米围挡,另外三面无围挡。因此,你存在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2日,我局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1月13日经我局调查询问,你承认砂土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属实, 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24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经查,你已采用防尘网将上述四处砂土堆全部覆盖,解决了扬尘污染问题,经核实现场并未有新增未覆盖砂土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线索移交单》《执法派单》(2024年11月12日由执法人员马玉涛、傅轶伦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12日由执法人员马玉涛、傅轶伦制作,证明你负责的砂场内有砂土堆堆放情况,现场未进行作业,无封闭物料仓);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13日由执法人员马玉涛、傅轶伦制作,询问对象为你本人,记录你负责砂场的基本情况、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以及未覆盖砂土堆的原因,证明你存在砂土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4.《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1月12日由执法人员马玉涛、傅轶伦拍摄、录制,证明你存在砂土堆未覆盖的违法事实);

5.《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1月15日由执法人员马玉涛、傅轶伦拍摄、录制,证明你对未覆盖砂土堆进行了覆盖,已完成整改);

6.《李志胜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1月13日由你本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李志胜砂场用地情况说明》(2024年11月26日由你本人提供,证明砂场租赁情况);

8.《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3年修订)的通知(沈政办发〔2023〕16号)》(2024年11月26日由执法人员马玉涛、傅轶伦提供,证明你砂场所在位置为非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3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的相关规定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未覆盖砂土堆面积约226平方米,在201-250平方米范围内,按照比例裁量,取值5% ;

2.你系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违法行为实施时段为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取值0%;

4.你在执法过程中能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5.违法行为未引起投诉、举报、信访等社会影响,取值0%;

6.案涉地点为非环境空气质量功能中的一般区域,取值0%,各裁量要素合计为10%。你为砂场负责人,属于一般自然人,减少20%,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了整改,减少10%,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计-20%,因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罚款额度下限,因此取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一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和平区河北二街8-1号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201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玉涛(06010015242)       电话:024-23312355

        傅轶伦(06010015551)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河北二街8-1号     邮政编码:110005

  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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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