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38号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11日   来源:和平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38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和平区老铁洗车店

经营者:孙彩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2MA1135DW4E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玉屏路14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洗车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经营状态,未设置独立的喷漆房,维修间内停放一台覆盖避光材料的小轿车,你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正在维修间进行喷漆作业,现场有喷漆作业所用的喷枪等工具,维修间内未安装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经询问你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承认其偶尔为朋友的车辆进行补漆、喷漆,实施了喷漆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了喷漆作业,且修理间内未安装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因此你单位存在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的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无喷漆作业相关的任何设施设备,无喷漆用相关产品和工具,已取消喷漆业务。你单位负责人承诺以后不再实施喷漆作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线索移交》《执法派单》(2024年11月11日由执法人员王川、刘君阳、孟庆强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1月11日由执法人员孟庆强、刘君阳、王川提供,记录你单位经营状态、维修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喷漆工具、喷漆作业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现场无独立喷漆房,在‌未设置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的维修车间实施喷漆作业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19日由执法人员孟庆强、刘君阳提供,被询问人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喷漆作业等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现场无独立喷漆房,在‌未设置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的维修车间实施喷漆作业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1月11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信息);

5.《承诺书》(2024年11月19日,由你单位受委托人李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承诺不再开展喷漆作业,已经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

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2月3日由执法人员孟庆强、刘君阳提供,记录你单位现场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未再进行喷漆作业、已清理了喷漆作业相关的全部设施设备,完成整改)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38)》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判定标准为21%—40%,你单位未设置废气处理装置并实施了喷漆行为,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故中线取值30.5%;

2.违法频次方面,你单位系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整改情况方面,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你单位立即停止了喷漆业务,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3日进行复查,未发现你单位再进行喷漆作业、已清理了喷漆作业相关的全部设施设备,属于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你单位能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合计为35.5%。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在经济承受度方面,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及一般自然人的裁量标准为-11%至-20%,根据你单位营业执照显示为个体工商户,经济承受能力较弱,且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停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取值-19%。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5.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5.5%-19%),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6.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万元,得出罚款金额3300元(2万元×16.5%)。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和平区河北二街8-1号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201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孟庆强(06010015224)          电  话:024-23323853

        刘君阳(06010015507)  

        王  川(06010015077)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河北二街8-1号      邮  编:110005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0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