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4〕391-1号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16日   来源:皇姑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4〕391-1号

当事人姓名:韩某某    

身份证件号码:210114xxxxxxxxxxxxx           

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北塔街xxxxx      

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根据专项执法行动对沈阳市皇姑区陵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名沈阳市皇姑区北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现场正常经营,经营面积2425.22平米,院区内设有一间X光室,四楼设有病房8间,医疗废物暂存间一间,设有一座小型污水处理设备。你单位现场提供医疗废物转移合同及转运联单,但未提供环评审批验收手续及排污许可证。你单位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显示你单位设有床位60张,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实际设置床位32张,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你单位需要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另外X光室设有通风扇两台,通风扇位置未做防护措施。你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因已过二年追诉期,故不予立案。你单位自2003年搬至现址一直从事经营,但未办理验收手续,因此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你作为你单位环保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全权负责本单位环评审批及验收等工作,不了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未发现你单位环保相关手续缺失,存在管理失职,应对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故依法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2024年9月30日,你单位就是否办理过环保审批验收手续的查档情况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故我局因不能确定你单位是否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负责人批准将立案时间延期至2024年10月18日。

2024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进行询问,确定你单位成立于1956年5月,成立地点在鸭绿江街1号,2003年搬至现址,当时属于于洪区,搬迁至现址后一直营业。2010年3月,行政区域划分,现址划归皇姑区管理。2005年左右,按照沈阳市卫健局要求,你单位建立了医疗废物间,并通过沈阳市卫健局的验收。2017年你单位通过皇姑区卫健局帮扶,将原有简易污水处理装置改造为日处理量10吨的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完成当月投入使用。你单位日排水量为7吨,污水处理设施能够满足处理要求。

2024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沈环责改〔2024〕391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完成验收,改正“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2024年11月13日,你单位按照区编办要求,将企业名称由沈阳市皇姑区北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更名为沈阳市皇姑区陵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4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复查,你单位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将X光室排风口位置加装铅帘,并床位数减少至17张床,积极整改。2024年12月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登记记录,将许可的60张床变更为19张床,无需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也无需通过环保审批和验收,“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并提交《承诺书》,承诺今后如需将床位增加至20张以上,将依法依规办理环境保护审批验收手续,履行环保义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关于开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生态环境监督帮扶专项行动的通知》(2024年9月16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证据》(2024年9月19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记录你单位经营状态、基本信息、未能提供环保审批验收手续、污染防治设施、编制床位及实际床位数量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

3、《情况说明》(2024年9月3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正在查找环保审批验收手续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28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被询问人为你本人,记录你单位经营状态、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情况符合要求、无环保手续并确定了环保负责人、编制床位及实际床位数量等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及你单位环保业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你本人);

5、《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4年9月19日、2024年10月28日、2024年11月19日、2024年11月20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关于调整优化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的批复复印件》(沈皇编发〔2024〕34号)(2024年10月28日、2024年11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授权委托情况及你单位更名情况);

7、《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2024年10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8、《无投诉举报说明》(2024年10月28日,由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无信访投诉情况);

9、《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2024年10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批准建设病床床位数为60张);

10、《北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污水处理设备方案报价复印件》(2024年10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及设计处理污水量情况);

11、《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辽宁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2024年10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签订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合同、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完成);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27页(2024年10月28日,由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整改前是报告表管理单位,整改后是登记表管理单位);

1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19页(2024年10月28日,由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为登记管理单位);

1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证据》(2024年11月19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记录你单位经营状态、基本信息、环保审批验收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整改床位数量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

15、《企业规模的说明》《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2024年11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1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4年11月19日、2024年11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办理环保手续);

17、《情况说明》《沈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书》《医疗废物转移联单》(2024年11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医疗废物处理及去向情况);

18、《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20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被询问人为你本人,记录你单位经营状态、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情况符合要求、无环保手续并确定了环保负责人、整改床位数量等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及你单位环保业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你本人);

19、《情况说明》(2024年12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床位变化及环境影响登记办理等情况);

20、《承诺书》(2024年12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承诺以后依法增减床位);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页复印件》(2024年12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在许可证上将床位数由60张床变更为19张,符合登记表管理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沈环不告〔2024〕391-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7》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为报告表项目,取值5.5%;(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已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中线取值5.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裁量百分值为11%—20%。你单位自2003年搬迁到此位置一直从事经营,持续3个月以上,中线取值15.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26.5%。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划分标准,10≤从业人员<100,属于小型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至-10%。鉴于你单位是公立社区服务中心,属卫生福利业,从业人员54人,营业年收入273万元,故取值-6%;

2、你是初次违法,裁量标准为-1%至-10%,因无从重或从轻因子,中线取值-5.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26.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6.5%-6%-5.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5%。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1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得出处罚款金额为3万元(15%×20万)。

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裁定处罚金额时,首先确定裁量方式中各项要素的百分值,再进行累加,然后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最后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罚款金额=百分值×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及时开展复查,根据裁量方式提出行政处罚的具体建议。经集体讨论确定最终罚款金额。无减轻处罚等法定情形的裁量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的裁量范围”之规定,我局应对你处以伍万元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是公益福利性质,为首次违法,建有医疗废物暂存间,签订医疗废物转运合同,转运联单齐全,建有污水处理设施,有《辐射安全许可证》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污染防治措施齐全,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在得知需要办理审批验收手续后立即整改,将病床整改为17张,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床位数变更为19张,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无需再办理审批验收手续,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承诺如需扩建,将依法依规办理环境保护审批验收手续,履行环保义务。你作为你单位环保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后,了解环境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对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非常重视,积极主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查,同时积极落实违法行为的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重点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学习。

2.如需扩建,必须依法依规办理环境保护审批验收手续。                                                                                                  

3.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管理,不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联系人:李亚楠(06010015197)   电  话: 86237146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恒山路25号  邮  编: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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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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