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08号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10日   来源:新民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08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鸿畅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张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MA0P50NG4K                  

地址:新民市大民屯镇小民屯村                          

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根据新民市大民屯政府提供的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15年9月,占地约300平方米,经营肉制品加工、销售。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厂区西侧五十家排干中疑似有生产废水排放迹象,水体颜色与你单位生产废水颜色一致。我局利用钩机设备对你单位西侧五十家排干沟边进行挖掘,发现有暗管埋设,暗管与你单位相连并有水流迹象。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外排暗管口处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分中心于2024年10月17日出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动植物油超标,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的二级标准。

经询问你单位负责人张岩,张岩承认上述暗管是2015年建厂时埋下的,用于排放冲洗车间地面水。自2022年5月政府组织运输队将生产污水拉到污水处理厂处理后便不再外排,检查时排放的是冷库的冷却水,冷却水利用4分管插入暗管中从而排入西边沟。原冲洗车间地面含有动物油脂,时间长便附着在管道上,排放冷却水时油脂被冲下来,所以监测的废水中含有油脂。因此,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沈环责改〔2024〕408号)。2024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冷却管,产生的污水全部拉到污水处理厂处理,暗管已经拆除,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4年10月9日由执法人员刘莹、陈宇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0月9日由执法人员刘莹、陈宇制作,记录你单位经营范围、生产情况、环保手续、污染防治设施、发现你单位厂区西侧五十家排干中有疑似你单位生产废水排放迹象等现场检查及现场采样情况,证明你单位疑似存在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12日由执法人员刘莹、陈宇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岩,记录你单位基本情况、环保手续、排污许可、污染设施、你单位废水监测报告中含动植物油脂及整改等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以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事实);

4.《污水接纳协议书》《新民市某水务有限公司外来污水接收联单》(2024年10月12日由执法人员刘莹、陈宇制作,记录你单位污水接纳情况);

5.《沈阳鸿畅食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0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4年10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境影响登记情况);

7.《固体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4年10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固体污染源排污情况);

8.《企查查企业动态》《账户历史明细》(2024年10月3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规模情况);

9.《监测报告》(2024101701)(2024年10月17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废水中动植物油脂超标的事实);

10.《索赔启动登记表》(2024年10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启动生态损害情况);

11.《技术咨询合同》(2024年10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沈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废水直排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9)》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百分值为16%—20%,取值18%;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百分值为6%—10%,超标1.3倍,取值7%;日排放量10吨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5%,经查,你单位日排冷却水为0.25吨左右,取值1%;

2.违法频次方面,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系一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是否完成整改方面,你单位已经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你单位配合调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你单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1%。

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裁量标准规定,裁量如下:

你单位为个人独资,年营业额60.39万元,职工人数4人,属于微型企业,故取值-17%。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1%)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1%-17%),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4%,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4万元(100万元×14%),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莹(06011115007)    电  话:27627866

        陈宇(06010015425)

        喻桂林(06010015437)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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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月9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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