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297-1号
姓名:孙海红(沈阳新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320219xxxxxxxxxxxx
住址:新民市胡台镇振兴三街18-2号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沈阳新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主营业务为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于2024年4月开始建设,2024年6月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占地面积6600平方米,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一栋生产车间,一栋库房。生产工艺为原料→粉碎→加热→挤出→压型→切块→包装→成品。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加热、挤出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日产量约500立方米,院内堆存约3500立方米的成品,仓库存有大量的生产原材料,同时,你单位无法提供环评审批批复和自主验收文件。经进一步核查,你单位未向审批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故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你作为新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你单位的直接负责人,依法应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5日由执法人员冮涛、李忠英、郑宇制作,记录你单位生产情况、生产工艺,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6日、2024年9月3日由执法人员冮涛、李忠英、郑宇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证明你单位生产规模和产量以及你单位存在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8月5日、2024年9月6日执法人员冮涛、李忠英、郑宇拍摄,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及整改情况);
5.《环保举报受理单》(2024年6月11日由信访部门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297-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4年11月7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
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观点:“一、沈阳新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选址沈阳市新民某木器厂,其土地证为国有工业用地,土地证为2004年颁发,2024年4月入驻,由于原厂房破损严重,需要重新翻建部分厂房和地面,房东租赁合同7月之前为免租期,自入驻后开始修整厂房、更换门窗、打混凝土地面、安装第一条生产线,同时积极办理环评手续,由于《辽宁新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20-2035)》,将该地址规划成了二类居住用地(新民市政府网站于2024年3月18日发布信息,详见附件2)。由于类似情况国家没有明文规定,政府各部门无章可循,无据可依,公司到新民市环保审批大厅咨询,得到的答复是:自政府网站公布之日(3月18日),本项目选址与新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20-2035)不符,不符合环评审批要求,让我们找规划局改规划。公司到新民市规划局得到的答复:规划不是一刀切,是有序推进胡台老城区城镇更新。公司多次奔走环保局检查部门、环保审批中心,新民市规划局等部门,均没有得到合理的回复和解决办法。企业和房东从始至今没有收到政府的任何相关文件通知,企业因此而陷入停滞状态,给企业带来的巨大的损失。振兴东北,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在当下经济环境不好的情况下,企业找不到申诉部门,企业还不能推进生产,陷入停滞,坐以待毙。 二、因环保审批手续波折未能及时办理,公司安装第一条生产线后就暂停第二条生产线和环保设备的安装,因此,我公司处于安装调试阶段。新民市环保局督查到我公司检查,现场情况是:我公司场地上有不少产品,场地上搬厂的原料在车间里破碎装袋,车间第一条生产线主设备正在安装调试(现场主设备正在拔螺杆),公司的生产工艺为:原料→粉碎→加热→挤出→压型→切块→包装→成品。环保检查时,公司正在原料粉碎,码垛整理库房,为生产工艺的第一步,没有污染环境,也不需要安装环保设备,同时公司以为安装调试不是生产,没有环保安全意识;也没有政府部门培训——即使没有正常出产品,只要有设备运行就属于生产,就是未验先投。在这方面的知识,企业是不知道的。为了维系客户,场地需正常堆放产品,对外宣称正常生产,产品是自己做的,但实际情况:产品是同行的调货和搬厂的库存板(详见附件4:微信凭证4-8月同行主要调货出库单)。企业为了生存发展,带动经济,解决就业,才开始计划投产,关于环保审批政策,因规划问题,政府至今没有具体文件下发,企业有房租、工人工资等费用,公司一直处于只有输出没有输入的亏损状态,这些损失没有一个政府部门给予答复,企业要生存,不能坐以待毙,公司在政府没有下发具体的文件通知之前,想提前做好一些准备工作,但一不小心就违法——未验先投。仅仅是部分原料的设备在破碎和废品的整理,整条生产线确实是没有生产最终的产品,也根本没有未验先投的概念!这是我司的错误,但结果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恳请领导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企业网开一面,免去处罚。企业以后按环保规范要求做,尽快办理环评手续。如果真的处罚,企业无力承受如此罚款,没有能力履行,罚款意味着企业的倒闭。三、我公司建设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周边均为工业企业,300米范围内无居民,今年企业搬过来后,没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无环境信访隐患。项目选址之初,两家中介带我们看厂房,我公司选择了其中一家合作,因两家中介抢生意闹矛盾,导致另一家中介泄愤举报,而不是由于环境污染或扰民。企业在搬入前有环保手续,搬迁主动重新办理环评手续,主观上是积极的。四、由于类似情况国家没有明文规定,政府各部门无章可循,无据可依,因此没有一整套的政策与方案,由此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矛盾点导致企业得不到合理安排,损失巨大,因矛盾点再处罚企业,企业很委屈也承担不起,罚款意味着倒闭。五、目前,国家大力扶持东北,振兴东北,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大力保经济,提倡对小微企业宽容执法。考虑到我公司没有造成实际环境影响,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过程中,主观上是积极、主动,客观上确实由于规划更改引起的连锁反应,恳请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免除对我公司的处罚。六、特此感谢新民市环保局杨凤江局长和冮涛大队长,给予企业帮助和支持,为企业耐心讲解,为企业能办理环评手续主动协调各部门。七、希望免除所有的罚款”。
我局观点:1、你单位是初次违法,在得知自身行为违法后,停止生产;2、你单位能做到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和资料,主动说明了情况,没有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3、你单位已经停产,正在积极做环评报告,生产设施始终处于停产状态。综合以上因素,我局决定对本案从轻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的规定进行如下裁量,你单位: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的判定标准为1%-10%,经现场调查,你单位建设项目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因无从重从轻因子及经济承受能力,档次内取中线标准取值为5.5%;需要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判定标准为21%-30%,经现场调查,你单位需要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取值25.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你单位配合调查取证,单位负责人刘某某交代你单位2024年6月份投入使用,到被查处时持续时间2个月,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判定标准为6%-10%,你单位投入使用持续时间是2个月,档次内4个档次,1-3个月是2个档次,故取值8%;
3.整改情况方面,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判定标准为0%,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及生态破坏,取值0%。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9%。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第六条“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鉴于你单位为微型企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方面,你单位营业额小于300万元,从业人员小于20人属于微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1%至-18%,每档37.5万元。你单位为个人投资,年营业额100万元,职工人数6人,在75万—112.5万之间对应取值-16%;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违法-1%--10%;你单位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工作取值-1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9%)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9%-16%-1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3%,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你作为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样应当承担责任,故应当依法对你实施行政处罚,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13%)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2.6万元,但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法定罚款金额为限,故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冮涛(06011115009) 电 话:27627866
李忠英(06010015442)
郑宇(06010015443)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