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4〕399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京沈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建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10100MJ2852062H
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南大街18号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根据专项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沈阳京沈医院2024年9月18日在线超标线索,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经营,已经办理环评审批、验收手续,取得排污许可证,属重点排污单位。你单位已安装水在线自动监控设备,按照规定与生态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上传数据。你单位污水站选用调节池+生物氧化+接触消毒的二级处理工艺。污水处理工艺流程主要包括污水的预处理、生化处理和消毒三部分。医院污水进入调节池,调节池前部设置自动格栅,调节池内设提升水泵,污水经提升后进入好氧接触氧化池内进行生化处理,好氧池出水进入二沉池,然后进入消毒池内进行消毒,出水水质达标排放。污泥(危险废物)在调节沉淀池、生物接触氧化池、二沉池中产生。污水处理站的污泥(危险废物)及栅渣待产生后,委托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理。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调阅在线监测设备记录,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站2024年9月18日19时至19日10时处于停排期,该时段COD监测数值超量程。同时调阅在线监测站房监控录像发现,2024年9月19日9点17分工作人员到达在线监测站房,开始清理在线监测站房巴歇尔槽及采样井内黑色粘稠状物质(后经核实系污泥,属危险废物)。9点38分该工作人员使用站房自来水龙头连接软管,对巴歇尔槽内黑色粘稠状物质和池壁的黑色粘稠状物质残留物质进行冲洗,冲洗废水通过巴歇尔槽直接排至末端管网(排向市政管网),直到巴歇尔槽池壁及采样井冲洗干净。经询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称,2024年9月19日因污水站2号提升泵开关未关闭且低水位保护装置同步失效,导致从消毒池底抽出的污泥(危险废物)进入巴歇尔槽的采样井(长500mm×宽400mm×高500mm)中,污泥(危险废物)总量大约100公斤。张某某通知负责污水处理站日常运行管理的北京某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工作人员清理巴歇尔槽,该工作人员用站房自来水龙头对巴歇尔槽进行冲洗,将巴歇尔槽采样井中的污泥(危险废物)和墙壁上黏附的污泥(危险废物)直接冲进市政管网中,冲洗期间流量计显示2024年9月19日9时排水19.265立方米,10时排水32.869立方米。因此,你单位存在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4年9月20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记录任务内容及具体要求,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9月20日由执法人员王飞、佟鑫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121、0601001538,记录现场检查情况、你单位基本情况、环保设施建设及环保工艺情况、办理环保手续情况、查看水在线自动监控设备、查看COD分析仪和环保数采仪历史数据、查看在线监测站房内视频监控录像,证明你单位存在将巴歇尔槽采样井内的污泥(危险废物)和墙壁上黏附的污泥(危险废物)直接冲进市政管网中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29日由执法人员王飞、佟鑫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121、06010015383,被询问人认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记录询问你单位经营情况、环保设施建设及环保工艺情况、办理环保手续情况、污水处理站巴歇尔槽采样井中的污泥(危险废物)形成的原因、清洗过程及处理后直接排放到市政管网情况、危险废物处置情况、你单位接受检查后整改情况等,证明你单位存在将巴歇尔槽采样井内的污泥(危险废物)和墙壁上黏附的污泥(危险废物)直接冲进市政管网中的违法事实);
4.《巴歇尔槽上游的采样井污泥照片》(2024年9月19日由沈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双龙拍摄,证明提升泵将生化池底污泥(危险废物)抽出);
5.《关于沈阳某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关于沈阳某医院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2024年9月30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6.《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医院名称变更的通知函》(2024年9月30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授权情况);
7.《合同书》(2024年9月30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污水站日常运行管理由北京某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责);
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废弃物委托处理合同书》《费用结算协议》《污水站废物交接登记表》《沈阳京沈医院2023年垃圾处理量》(2024年9月30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9.《污水站整改措施》《污水站运行值守整改措施》《培训记录》《工程改造申请》《平台标记整改截图》(2024年9月30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
10.《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2024年9月30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大型企业)。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不告〔2024〕39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二十八)》的裁量规则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数量100公斤以上1吨以下,百分值为11%-20%;你单位巴歇尔槽上游的采样井容积是0.1立方米,井中堆满污泥(危险废物)约100公斤,墙壁上黏附一些污泥(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数量为100公斤以上1吨以下,因无从重或从轻因子,取值15.5%;
2.违法频次和持续时间: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百分值为0%;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其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1)无投诉、举报、信访等,百分值为0%;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等,取值0%。(2)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或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倾倒、堆放的,百分值为0%;你单位直接向市政管网排放,取值0%。
以上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20.5%。
同时考虑企业经济承受度:大型企业裁量百分值为1%-10%。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 人属于大型企业;你单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约687人,属于大型企业,取值5.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20.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6%。
你单位与沈阳某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是总包合同,污泥和医疗废物总处置费用是每年260000元,处理的总重量172吨,没有明确每吨处置费用单价,换算每吨处置费用为1500元(包括污泥)。你单位巴歇尔槽上游的采样井中污泥大约100公斤,所需处置费用未超过二十万元,故法定处罚金额上限为20万×5=100万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为20万×3=60万元。
裁量百分值总和(26%)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26万元,鉴于从轻、从重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罚款金额,我局应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两年内首次违法,倾倒污泥(危险废物)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整改。因此,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明确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
2.建立健全环保相关机制,加强对员工环保意识的培养,严格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执行;
3.积极落实整改事项,在今后的生产中做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贮存危险废物。
联系人:郑天飞(06010015103) 电 话:25365917
地 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18号 邮 编:110027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0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