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35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辽中区刘斌畜禽养殖场
经营者:刘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2MABX38ARXJ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肖北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根据移交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在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肖北村从事肉牛养殖,建有牛舍两栋,长约18米、宽约9米、具有“三防”储粪池2座,地下建有容积15立方米、顶部配备遮雨盖的预制件储尿池两座,现存栏肉牛498头,你单位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现场检查发现养殖场北侧有一根连通储尿池和下水道的塑料管。经对你单位经营者刘斌询问,其承认由于你单位储尿池内牛尿已到达储尿池顶部,故于2024年10月29日用水泵将储尿池内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牛尿通过水管排入下水道,共计排放约0.35立方米。因此你单位存在向环境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移交线索照片》(2024年11月1日由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人民政府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及你单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1日由执法人员郭亮、曲国深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养殖废弃物储存设施建设情况、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及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等);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1月1日由执法人员郭亮、曲国深制作,记录你单位养殖基本情况、养殖废弃物储存设施建设情况、排放牛尿使用的工具、你单位整改情况等,证明你单位存在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你单位已自行完成整改);
4.《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2日由执法人员郭亮、曲国深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营者刘斌,记录对你单位经营者刘斌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排放牛尿的原因、时间、方式等情况以及存在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刘斌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1月1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刘斌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牛尿无害化处理台账(一户一档)复印件》、《2024年肖寨门镇肖北村畜禽粪污去向台账复印件》、《畜禽粪污处理协议书复印件》、《栓养肉牛牛尿处理协议复印件》、《牛尿液收购合同复印件》(2024年11月1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刘斌提供,证明你单位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4年11月1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刘斌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8.《动物强制免疫证复印件》(2024年11月2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刘斌提供,证明你单位肉牛养殖数量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1)未建设收集处置设施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排放的牛尿未经无害化处理,取值20%。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向下水道排放牛尿约0.35m³,由于牛尿排放量较少,因此未造成水体、土壤污染,取值10%。(2)涉案废弃物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裁量标准为1%-6%,你单位向下水道排放牛尿约0.35立方米,按照比例裁量,取值1%。
2.违法频次方面: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无投诉、举报、信访等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等社会影响,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6%。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你单位属个体工商户,减少19%。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进行比例裁量:执法人员第一次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减少15%。
裁量调整幅度总计为-34%。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6%-34%),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2%)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谢士勇(06010015265)
电 话:87807539 邮 编:110200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9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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