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26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双益种鸡厂
投资人:吴贵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057156903B
地址:新民市前当堡镇前网户村
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建于2017年,占地面积4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有16栋鸡舍,现存栏13万只种鸡,建有一个防渗堆粪棚,八个防渗储存池,有环保备案手续。你单位厂界南侧、西侧、东侧均为农田,北侧为村路,临村路有一沟渠,长100米,宽2米,深0.5米,沟渠内无防渗措施。现场检查时,发现沟渠内有鸡粪污水残留,经调查询问,你单位代理人李某某承认因前期雨大将混有鸡粪的污水通过雨水管道从场区排放到场区外北侧沟渠内。因此,你单位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4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沟渠进行清理,清理出养殖废弃物75立抽回到厂内储存池内,并对沟渠进行消杀,沟渠已恢复原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4年10月30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0月30日、2024年10月31日,由执法人员喻桂林、陈宇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437、06010015425,记录你单位养殖基本信息、养殖品种、养殖数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以及利用雨水管道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31日,由执法人员喻桂林、陈宇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437、06010015425,被询问人是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记录你单位养殖基本信息、养殖种类、养殖规模、利用雨水管道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1月1日,由执法人员喻桂林、陈宇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437、06010015425,记录你单位排放养殖废弃物的沟渠清理过程,将沟渠内养殖废弃物抽回到场区储存池内);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1日、2024年11月4日,由执法人员喻桂林、陈宇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437、06010015425,记录你单位排放养殖废弃物的沟渠已经清理,将沟渠内养殖废弃物抽回到场区储存池内。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6.《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4年10月3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治理费用凭证》、《沈阳市双益种鸡厂清理污水明细表》(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治理情况及治理费用);
8.《粪污委托处理(购销)协议》(2024年10月3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粪污处理情况);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4年11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境影响备案情况);
10.《固体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4年11月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排污手续办理情况);
11.《技术服务合同》《关于沈阳市双益种鸡厂非法排放污染物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意见》(2024年11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明细);
1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4年11月6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经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
13.《情况说明》(2024年12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年销售额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未建设收集处置设施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取值20%。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向环境中排放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取值10%。(2)涉案废弃物量:50—200立方米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7%—12%;经查,你单位未经过无害化处理向环境排放75立方米养殖废弃物,按比例裁量取7%。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比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投诉、举报、信访等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等社会影响,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2%。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你单位为个人独资企业,年营业收入为202.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50万元≤营业收入<500万元),裁量标准为-1%—-10%,按比例裁量取值-7%。
2.从轻、从重处罚适用情形:主动采取整改措施:配合调查,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已经停止违法行为-15%,你单位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减少-5%,从轻裁量合计值为-2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2%)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2%-7%-2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7500元(5万元×15%)。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喻桂林(06010015437) 电 话:27627866
陈宇(06010015425)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政编码: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7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