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397号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02日   来源:沈河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397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北方脑血管病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德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10103410613280N

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泉园二路89号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根据医疗机构专项执法派单要求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泉园二路89号,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经营状态,有50张床位,住院患者10人。你单位是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单位,已办理了环评审批,验收手续,污水处理设施为华浦CPF-100二氧化氮发生器,为自动加药设施。污水处理工艺为:生活污水与医疗废水经格栅于调节池内合流,混合废水通过污水泵引入接触池内,经过含氯药剂消毒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现场检查时污水处理设施未启动。经询问,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高某承认2024年9月21日医院临时停电后,工作人员关闭了污水处理设备的开关,并将电源拔掉,但当日恢复供电后未及时将电源插上,导致污水处理设备未及时启动,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停用4天,污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网。因此,你单位存在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24年9月24日立即改正,污水处理设施通电恢复运行。2024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执法派单系统截图》《关于开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生态环境监督帮扶专项行动的通知》(2024年9月9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记录任务内容及具体要求,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影像资料》(2024年9月2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高概、谷嵩制作,记录对你单位检查情况,你单位处于营业状态、污水处理设施停止运行,证明你单位存在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影像资料》(2024年9月2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高概、谷嵩制作,被询问人认为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高某,记录你单位经营情况、办理环保手续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污水处理设施停用原因等,证明单位存在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4、《污水处理装置工艺流程图》(2024年9月24日由授权委托人高某提供,记录你单位污水处理工艺);

5、《现场图片、影像资料》(2024年9月29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高概、谷嵩制作,记录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恢复运行,证明单位完成整改);

6、《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情况登记表》《沈阳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污水委托检验协议》(2024年9月24日由授权委托人高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7、《医废转移合同》《转移联单》(2024年9月24日由授权委托人高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医疗废物转运情况);

8、《沈阳市北方脑血管病医院社保明细表》(2024年9月24日由授权委托人高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参保人数为7人,属于微型企业);

9、《水费记录表》《水费收据》(2024年9月24日、2024年11月22日由授权委托人高某提供,证明你单位每日污水排放量低于10吨);

10、《支出凭证》(2024年11月22日由授权委托人高某提供,证明你单位2024年8月购买两袋二氧化氯消毒粉);

11、《情况说明》(2024年11月21日由授权委托人高某提供,记录你单位认可停用污水处理设施,证明你单位存在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12、《关于对〈沈阳市北方脑血管病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关于对沈阳市北方脑血管病医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2024年9月24日由授权委托人高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3、《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SLGWS2024100086-01)(2024年10月20日由授权委托人高某提供,证明你单位整改后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14、《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9月24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高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39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9)》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整体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裁量标准为11-15%。由于2024年9月21日你单位临时停电后工作人员关闭污水站电源,恢复供电后工作人员忘记送电,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停用,中线取值13%;(2)废水类别: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的,裁量标准为11%-20%。你单位排放的污水含有医疗废水,鉴于排水量偏低,下限取值11%;(3)日排放量10吨以下,裁量标准为1%-5%。你单位2024年8月20日—2024年9月25日,36日用水量总量112吨,鉴于排水量小于用水量,可以认定你单位每日平均排水量小于3吨,下限取值1%;

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为5%。你单位一年内没有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过,属于首次违法,取值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为0%。你单位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立即改正,污水处理设施通电恢复运行,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执法检查的,取值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标准为0%。你单位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以上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30%。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在经济承受度方面,微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1%至-20%。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其他未列明行业分类中从业人员X<10,属微型企业。你单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7人,属于微型企业,同时鉴于你单位属于民生行业,下限取值-2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0%)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0%-2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0%,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罚款金额为100000元(100万元×1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河区大南街264号407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概(06010015319)     电 话:84188301   

        谷嵩(06010015326)

地  址:沈河区大南街264号      邮  编: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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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