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00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辽中昊明十三号白羽鸡养殖场
经营者:孙丽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2MACKKCHL9C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满都户镇古城子村
我局于2024年10月3日依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在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满都户镇古城子村进行肉鸡养殖,建有长90米、宽16米、高6.5米的鸡舍10栋,锅炉房1座,内有三台生物质锅炉,生物质锅炉配套安装旋风除尘器和布袋除尘器,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办公室1栋,容量为750立方米的污水发酵池1座,杂物仓库1栋,建筑面积为550平方米的鸡粪暂存间1座,危险废物储存间1座,已取得环评批复文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完成自主验收,现存栏肉鸡31.5万羽。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鸡粪暂存间内存有东西长约5米、南北宽约1.5米、高约0.4米,体积约3立方米的鸡粪,大门处于敞开状态,鸡粪暂存间配套建设的生物除臭装置电源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未正常运行,经询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因养殖场电路检修导致除臭装置没有及时运行,因此你单位存在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4年10月3日由执法人员王梓行、母晓龙、郭亮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0月3日由执法人员王梓行、母晓龙、郭亮拍摄,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鸡粪暂存间内暂存鸡粪体积约3立方米);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0月3日执法人员王梓行、母晓龙、郭亮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检查时鸡粪暂存间处生物除臭装置未运行、暂存间未密闭,大门处于敞开状态);
4.《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3日由执法人员王梓行、母晓龙、郭亮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证明你单位存在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5.《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0月4日由执法人员母晓龙、郭亮拍摄,记录对你单位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生物除臭装置正常运行,暂存间处于密闭状态,整改完毕);
6.《营业执照复印件》《孙丽岩身份证复印件》《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4年10月3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潘某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授权手续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基本信息);
7.《关于沈阳辽中昊明一号、十三号、十四号白羽鸡养殖场及沈阳市辽中区正泉家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沈环审字〔2023〕49号)《沈阳辽中昊明十三号白羽鸡养殖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2024年10月3日、2024年10月6日该单位代理人潘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8.《液肥消纳证明复印件》《粪污综合利用协议复印件》《鸡粪运输协议复印件》(2024年10月4日该单位代理人潘某某提供,证明该单位已签订鸡粪运输协议);《畜禽养殖场粪肥利用台账复印件》(2024年10月3日、2024年10月4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潘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畜禽养殖废弃物转运及综合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5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0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149)》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判定标准为1%-10%。2024年10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鸡粪暂存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配套建设的生物除臭装置电源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未正常运行,因鸡粪暂存间内储存鸡粪约3立方米,储存量较小,设施未正常运行对环境影响较小,因此取值1%;
2.违法频次方面,一年内首次违法的,判定标准为5%。你单位系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整改情况方面,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为0%。2024年10月4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鸡粪暂存间生物除臭装置已正常运行,大门已关闭,鸡粪暂存间处于封闭状态,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配合检查的,判定标准为0%。你单位配合调查取证,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无投诉、举报、信访等,判定标准为0%。你单位违法行为未引起投诉、举报、信访等社会影响,亦未造成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6%,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0.6万元。故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谢士勇(06010015265)
电 话:87807539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