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395号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03日   来源:辽中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沈环罚〔2024〕395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辽中区鑫顺顺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卜天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MADHNU4K2K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蒲水路20-11号2-2-2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根据辽中区畜禽养殖联合执法专班移交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在辽中区肖寨门镇大兰坨村建有一座约12000立方米的防渗储尿池,同时在辽中区肖寨门镇三南村租赁一座防渗储尿池。2024年9月15日,因储尿池已存满,无法再存放牛尿,于是你单位在肖寨门镇肖北社区一块空地新建储尿池。

2024年9月23日晚,你单位司机张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辽ADxxx2罐车向辽中区肖寨门镇肖北社区一无名排水沟(经度:122°50′;纬度:41°27′)排放牛尿。我局执法人员经对你单位司机张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为你单位职工,负责到23户养殖户收集牛尿并转运至你单位牛尿储存点储存。张某某发现你单位肖寨门镇肖北社区的新建储尿池东侧有一条排水沟,于是其就将从4家养殖户收集的约28立方米牛尿,于2024年9月22日、 2024年9月23日晚21点至23点向该排水沟排放,每天排放两次,共排放四次,每次排放约7立方米。张某某承认其向该排水沟内排放牛尿的行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卜天赐了解但未制止。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辽中分中心对你单位从沈阳市辽中区林冰畜禽养殖场收集的存放在罐车内还未排放的约15立方米牛尿进行现场采样,于2024年9月30日出具《监测报告》(报告编号:LZQHJ-JSFW-20240601),结果显示:你单位罐车内牛尿总氮浓度为6548mg/L、总磷浓度为81.9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2849mg/L、氨氮浓度为4128mg/L,均超过标准限值。该检测报告已于2024年10月9日送达你单位,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卜天赐签收。因此你单位存在利用罐车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辽中区畜禽养殖联合执法专班检查照片》(2024年9月24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9月24日由执法人员王梓行、母晓龙、郭亮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256、06010015261、06010015757,记录对你单位偷排牛尿使用的运输工具、偷排地点、偷排时间、你单位养殖群通知储尿池已满及对你单位罐车内牛尿现场采样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利用罐车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复核)》(2024年10月11日由执法人员王梓行、母晓龙、郭亮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256、06010015261、06010015757,记录对你单位排放牛尿现场复查、未发现你单位向排水沟再次排放牛尿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整改)》(2024年10月28日由执法人员母晓龙、郭亮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261、06010015757,记录你单位对排放牛尿的排水沟完成清理,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24日由执法人员王梓行、母晓龙、郭亮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256、06010015261、06010015757,记录对你单位张某某基本信息、你单位偷排牛尿的排水沟走向信息、你单位车牌号为辽ADxxx2罐车停放在该排水沟现场及对你单位辽ADxxx2罐车现场采样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利用罐车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6.《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9月24日由执法人员王梓行、母晓龙、郭亮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256、06010015261、06010015757,被询问人为你单位司机张某某,记录你单位张某某基本信息、负责牛尿转运情况、驾驶的车辆信息、你单位司机张某某于2024年9月22日、23日利用罐车偷排牛尿的地点、次数、排放量等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利用罐车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7.《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9月24日由执法人员母晓龙、郭亮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261、06010015757,被询问人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卜天赐,记录对你单位的基本信息、牛尿收集及储存情况、收集牛尿的运输工具、你单位司机张某某驾驶的车辆信息、车辆容积等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利用罐车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8.《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4年9月24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卜天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9.《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牛尿液收购合同复印件》(2024年9月25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卜天赐提供,证明你单位与案涉5家养殖场存在牛尿液收购关系);

10.《电子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2024年9月25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卜天赐提供,证明你单位转运牛尿罐车的所有人);               

11.《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25日由执法人员母晓龙、郭亮制作,记录对沈阳市辽中区某畜牧业养殖场经营者白某调查询问情况,证明2024年9月23日你单位司机去该养殖场转运牛尿);                              

12.《牛尿液收购合同复印件》(2024年9月25日由沈阳市辽中区某畜牧业养殖场经营者白某提供,证明你单位负责转运该养殖场牛尿);

1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25日由执法人员母晓龙、郭亮制作,记录对沈阳市辽中区某野畜禽养殖场经营者年某某调查询问情况,证明2024年9月23日你单位司机去养殖场转运牛尿);                              

14.《牛尿液收购合同复印件》(2024年9月25日由沈阳市辽中区某畜禽养殖场提供,证明你单位负责转运该养殖场牛尿);

15.《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25日由执法人员母晓龙、郭亮制作,记录对沈阳市辽中区某畜禽养殖场经营者山某某调查询问情况,证明2024年9月22日你单位司机去该养殖场转运牛尿);                              

16.《牛尿液收购合同复印件》(2024年9月25日由沈阳市辽中区某畜禽养殖场经营者山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负责转运该养殖场牛尿);

17.《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25日由执法人员母晓龙、郭亮制作,记录对沈阳市辽中区某畜牧养殖场经营者徐某某妻子调查询问情况,证明2024年9月22日你单位司机去该养殖场转运牛尿);                              

18.《牛尿液收购合同复印件》(2024年9月25日由沈阳市辽中区徐某某畜牧养殖场经营者妻子提供,证明你单位负责转运该养殖场牛尿);

19.《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28日由执法人员母晓龙、郭亮制作,记录对沈阳市辽中区某畜禽养殖场经营者林某调查询问情况,证明2024年9月23日你单位司机去该养殖场转运牛尿);                              

20.《牛尿液收购合同复印件》(2024年9月28日由沈阳市辽中区某畜禽养殖场经营者林某提供,证明你单位负责转运该养殖场牛尿);

21.《鱼池承包合同复印件》《履约保证金协议书复印件》(2024年9月25日、2024年9月30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卜天赐提供,证明你单位在肖寨门镇三南村临时租用储尿池、在辽中区肖寨门镇大兰坨村租用鱼池建设储尿池、从养殖户收集的牛尿储存地点);

22.《工资表复印件》《三、七台子养殖小区复印件》《肖北养殖园区复印件》《肖南养殖小区复印件》(2024年9月25日、2024年9月30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卜天赐提供,证明你单位从业人员数量、营业收入共计274.276万元,证明你单位规模为微型企业);

23.《牛尿还田协议书》(2024年10月9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卜天赐提供,证明你单位从养殖户收集的牛尿经发酵后最终去向情况);

24.《监测报告》(报告编号:LZQHJ-JSFW-20240601)《污水监测采样记录单》《检测人员证件》(2024年9月30日、10月8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辽中分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罐车内牛尿中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浓度超标情况);

25.《关于沈阳市辽中区鑫顺顺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罐车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生态环境损害专家意见》《司法鉴定许可证》(2024年10月10日某司法鉴定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利用罐车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造成生态破坏的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39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4年12月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沈环听通〔2024〕25号)通知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0日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听证室公开举行听证会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孟凡飞以及你单位司机张某某作为本案证人参加此次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395号),提出了免于处罚的主张认为:“首先,我司并没有不按规定排放牛尿的情况发生,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是对畜禽粪尿做无公害处理的公司,我司一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并且在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三南村和大兰坨村均设有防渗储尿池,我司将收集的牛尿液排放到防渗储尿池后,在经过六个月尿液发酵后,可作为肥料施用,对生态环境有益无害,你局对我司进行处罚,只凭员工一面之词,并没有事实依据,而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在对牛尿进行检测时,是从我司专门运输尿液的车辆上直接抽取未经处理的尿液进行检测,并没有到所谓的排放点进行取证检测,所以该检测结果并不能作为我公司利用罐车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依据,我司运营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守政府制定的环保标准,所有排放物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并且都排放在防渗储尿池中,没有到其他地点进行排放”。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申请事实、理由和证据,我局充分听取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并对你单位进行释明:第一、针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提出的“你单位没有不按规定排放牛尿的情况发生”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4年9月24日凌晨,辽中区畜禽养殖联合执法专班发现罐车辽ADxxx2停靠在肖寨门镇肖北社区一排水沟附近(经度:122°50’;纬度:41°27’),排水沟内有南向北流动水,沟内有排放液体沫子痕迹(疑似尿液),该处与辽ADxxx2罐车之间有散落液体痕迹。2024年9月24日对你单位辽ADxxx2罐车驾驶员张某某制作笔录,经对你单位司机张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为你单位职工,负责到23户养殖户收集牛尿并转运至该单位牛尿储存点储存。你单位司机张某某发现你单位在肖寨门镇肖北社区的新建储尿池东侧有一条排水沟,于是其将从4家养殖户收集的约28立方米牛尿,于2024年9月22日、2024年9月23日晚21点至23点向该排水沟排放,每天排放两次,共排放四次,每次排放约7立方米。你单位司机张某某承认其向该排水沟内排放牛尿的行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卜天赐了解但未制止。我局委托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辽中分中心对你单位从沈阳市辽中区林冰畜禽养殖场收集的存放在罐车内还未排放的约15立方米牛尿进行现场采样,于2024年9月30日出具《监测报告》(报告编号:LZQHJ-JSFW-20240601),结果显示:你单位罐车内牛尿总氮浓度为6548mg/L、总磷浓度为81.9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2849mg/L、氨氮浓度为4128mg/L,均超过标准限值。该检测报告已于2024年10月9日送达你单位,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卜天赐签收。故认定你单位存在利用罐车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成立。

第二、针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该检测结果抽取样本为在罐车中提取,而非在所谓的排放地点取样,所以不能做为处罚的依据。”问题:本案案发时是辽中区七个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发现你单位罐车形迹可疑,并且偷排现场在你单位新租用的场地附近的排水沟内排放,现场有明显刚倾倒完牛尿的疑似痕迹,故对你单位罐车内未排放的尿液采样分析,检测结论认定你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性质属超标排放。

第三、针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提出的“你单位运营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守政府制定的环保标准,所有排放物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并且都排放在防渗储尿池中,没有到其他地点进行排放。”问题:你单位作为粪污经纪人本应严格遵守粪污收集、暂存、处置等相关环保法律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但是你单位并未提供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约束公司员工擅自向水体倾倒粪污的行为。综上,我局对你单位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49》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百分值为16%—20%。你单位司机张某某利用罐车将收集来的养殖户牛尿分4次排放到肖北社区排水沟,3次以上属情节严重且4次排污量28立方米,上限取值20%;(2)废水类型:非工业废水的,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排放的是牛尿,非工业废水,中线取值3%;(3)日排放量:日排放量10吨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6%—10%。你单位日排放牛尿约14吨,取值10%;

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2024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向排水沟排放牛尿现场复查,未发现你单位有继续向排水沟排放牛尿的行为,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1%-10%。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关于沈阳市辽中区鑫顺顺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生态环境损害专家意见》,你单位造成生态破坏,但持续时间不满一年且未造成永久性损害,中线取值5.5%。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共计43.5%。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裁量百分值为-11%至-20%。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工业(水的生产和供应)行业,工业行业从业人数20人以下,营业收入300万以下的属于微型企业规模。你单位从业人员3人,经统计你单位自2024年5月8日成立至检查之日营业收入为274.276万元,属微型企业,故上限取值-11%;2.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六)“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进行比例裁量”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已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取值-5%。裁量调整总计为-16%。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3.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3.5%-16%),调整后百分值总和为27.5%。裁量百分值总和(27.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27.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