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16号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0日   来源:辽中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16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辽中区岳冬畜牧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2MABYGG8MX4

经营者:岳冬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艾蒿沟村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依据其他部门移交的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在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艾蒿沟村进行肉牛养殖,有牛舍2栋,1栋为自行建设,另外1栋为租用王金叶牛舍,其中自建牛舍南北长约36米、东西宽约11米,现存栏肉牛58头,该栋牛舍西侧建有东西宽约5米、南北长约10米、具有“三防”措施的牛粪暂存池1座,未建设牛尿暂存池。租用王金叶的牛舍处于空栏状态,该栋牛舍南北约55米、东西宽约10米,建有东西宽约5米、南北长约10米、具有“三防”措施的牛粪暂存池1座,另建有呈葫芦形、上方直径约1米、底直径约2米、深约2.5米牛尿暂存池1个,你单位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自建的牛舍内未经处理的牛尿通过牛舍西南侧墙角处一个导尿管直接排放到距离你单位西侧约5米处的一个土坑内,土坑呈不规则圆形,直径约2米、深约1.5米,土坑内有约2立方米牛尿,土坑未防渗处理。

经询问你单位经营者岳冬,承认你单位未建设牛尿暂存池,之前是将产生的牛尿用塑料桶转运至村里的牛尿暂存点,后来你单位在自建的牛舍西侧挖了一个土坑,铺设塑料布防渗,但未做防雨与防溢。因7月底辽中地区下大雨导致土坑塑料布被冲坏,并且产生的牛尿没有拉运,一直排放到土坑里,外排牛尿约49.3立方米。因此你单位存在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公文处理单》(2024年10月23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提供,证明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等,证明你单位存在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拍摄,记录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养殖品种、牛舍西侧5米处土坑内有少量未经处理的牛尿);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0月25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拍摄,记录整改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将原来泄漏牛尿清理并重新建设有“三防”的牛尿暂存池,已完成整改);

5.《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对你单位经营者调查询问情况等,证明你单位存在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6.《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10月24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岳冬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协议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参考模板)》《牛尿转运台账》(2024年10月24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岳冬提供,证明该养殖场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

8.《养殖数量的情况说明》(2024年10月24日由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艾蒿沟村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你单位肉牛养殖数量情况);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4年10月24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岳冬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0.《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4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未建设收集处置设施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排放的牛尿未经无害化处理,取值20%;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值10%,你单位排放的牛尿未进入水体,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取值10%;涉案废弃物量50立方米以下,裁量百分值为1%-6%。你单位排放的牛尿量约49.3立方米,因排放量较大,取值6%;

2.违法频次方面,你单位系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你单位违法行为未引起投诉、举报、信访等社会影响,亦未造成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1%。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按照当事人规模方面,个体工商户判定标准-19%。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减少19%;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判定标准-10%。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排放的牛尿清理完毕,新建防雨、防外溢、防渗漏的牛尿暂存池,牛尿暂存池内牛尿定期转运至固定储存点存放。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将外溢牛尿收集,新建“三防”牛尿暂存池1个,属于在整改期前完成整改的情形,减少10%。调整裁量幅度总计为-29%。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1%)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9%),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2%。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6000元(12%×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谢士勇(06010015265)                        

电  话:87807539

邮  编:110200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7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