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24号
当事人姓名:肇涛羽
身份证件号码:210122xxxxxxxxxxxx
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冷子堡镇东古城子村xxxx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依据上级交办的线索对你经营的肉牛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在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东古城子村从事肉牛养殖,你经营的养殖场北侧从东至西建有牛舍3栋、南侧靠东建有牛舍1栋,每栋牛舍南北长约60米、宽约10米,现存栏肉牛420头,养殖场南侧建有牛尿暂存池1个、北侧建有牛尿暂存池2个,每个牛尿暂存池长约2.3米、深约3米、容积约为15.8立方米、均为长方体水泥结构,养殖场北侧第一栋和第二栋牛舍间建有南北长约12米、东西宽约12米,具有“三防”功能的牛粪暂存棚1座,第三栋牛舍南侧建有长约13米、宽约8米、墙高1.5米,有“三防”措施牛粪暂存棚1座,你经营的养殖场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养殖场东侧雨水排水沟内有养殖废弃物,该排水沟长约60米、宽约0.4米、深约0.4米,沟内废弃物混浊呈黑色。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养殖场第一栋牛舍东侧墙体下方有两个牛尿排口,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牛尿未经处理直接通过牛尿导尿口排放到该栋牛舍东侧的雨水排水沟内。经对你进行询问,你承认对养殖场牛尿收集设施改造时,该栋牛舍因施工干活不方便等原因,一直未对养殖废弃物收集设施进行改造,导致上述违法事实的发生。经调查核实,外排牛尿约40立方米。因此你存在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4日,你已完善养殖场牛尿收集设施,并将外排的牛尿进行清理,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微信截图》《执法派单》(2024年10月29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你经营的养殖场的基本信息、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现场检查情况等,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牛舍东侧雨水排水沟中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牛尿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询问对象为你本人,记录你经营的养殖场的基本信息、对你的调查询问情况等,证明你在肉牛养殖过程中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0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李冲拍摄,记录对你经营养殖场的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建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牛尿未能有效收集,未经无害化处理外排至雨水排水沟中);
5.《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1月4日由执法人员李冲拍摄,记录对你经营养殖场的复查情况,证明你已完善养殖场的牛尿收集设施,并将泄露的牛尿清理完毕,完成整改);
6.《肇涛羽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0月29日由你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2024年10月30日由你提供,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的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8.《畜禽养殖场粪肥利用台账》《牛尿转运台账》(2024年10月30日由你提供,证明你在肉牛养殖过程中养殖废弃物利用及转运情况);
9.《养殖数量的情况说明》(2024年10月30日由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东古城子村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肉牛养殖数量情况);
10.《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4年10月29日、2024年10月30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现场检查情况、对你本人的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在肉牛养殖过程中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2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未建设收集处置设施或未经无害化处理,裁量百分值为20%,你在肉牛养殖过程中排放的牛尿未经无害化处理,取值20%;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值为10%,你在肉牛养殖过程中排放的牛尿未进入水体,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取值10%;涉案废弃物量50立方米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6%,你在肉牛养殖过程中排放的牛尿量约40立方米,因涉案废弃物量较大,取值5%。
2.违法频次方面,你属于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 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你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你在肉牛养殖过程中产生的违法行为未引起投诉、举报、信访等,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0%。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方面,当事人为自然人,裁量比例减少20%;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完善牛尿收集设施,并将外排牛尿收集处置。2024年11月4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已将外溢牛尿收集处理,并修缮了牛舍导尿收集设施,属于在整改期前完成整改的情形,裁量比例减少10%。故调整裁量幅度总计为-3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0%)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0%,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5000元(5万元×10%),故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谢士勇(06010015265)
电话:87807539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政编码: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7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