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365号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3日   来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365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正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丁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696547708U     

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细河八北街16号

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关于转交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持续整改工作排查发现问题的函》的工作要求,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聚苯乙烯珠体(可发性的)生产、苯乙烯、戊烷、苯、甲基苯、二甲苯批发等业务,已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取得排污许可证,是重点管理单位。你单位生产中排放的废气处理工艺为:反应釜和洗涤釜产生的尾气(主要污染物为苯乙烯、戊烷)经过ZMHB-3000 苯乙烯/戊烷冷凝回收装置(多级冷凝+活性炭吸附)后通过26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料仓、干燥工序产生的干燥尾气(主要污染物为戊烷、粉尘)经冷凝+活性炭纤维脱附后通过26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苯乙烯储罐作业排放的废气(主要污染物为苯乙烯)经过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投料间产生废气经(集气罩+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产生的颗粒物,回用于反应釜;污水处理站废气经恶臭收集系统处理后经15m 高排气筒(DA004)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检查时,我局委托三方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采样检测。当日,三方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LNZM(检)字2024第L-1469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均超出规定排放标准,检测结果现场送达你单位,你单位未提出异议。经询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承认因轴流风机排气扇百叶帘损坏、污染物逸散,导致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均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你单位整改后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2024年10月8日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优检字LY2024719号),结果显示你单位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检测均达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沈阳市复核排查问题清单》(2024年8月29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记录任务内容及具体要求,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2024年8月29日由执法人员关永俊、孟智制作,记录现场检查、委托三方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测及结果告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2日由执法人员关永俊、孟智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马某,记录你单位经营范围、环境保护手续办理及治理设施情况、现场检测及检测报告送达情况、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证明你单位知晓检测结果,承认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9月2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马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检测报告》(LNZM(检)字2024第L-1469)(2024年9月2日由执法人员关永俊、孟智提供,证明你单位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厂界上风向平均值4.08mg/m3,厂界下风向3个点平均值分别为11.4mg/m3、14.1mg/m3、13.6mg/m3,标准值是4.0mg/m3,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厂界上风向超标0.02倍,厂界下风向3个点分别超标1.85倍、2.525倍、2.4倍;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厂界上风向14,厂界下风向3个点位分别为31,25,23,无量纲,标准值20,分别超标0.55倍、0.25倍、0.15倍,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6.《情况说明》(2024年9月9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马某提供,证明你单位规模为小型企业);

7.《关于对沈阳正兴新材料有限公司12万吨/年可发性聚苯乙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沈环保审字〔2010〕394号)《关于沈阳正兴新材料有限公司12万吨/年可发性聚苯乙烯项目(一期)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沈环保验字〔2012〕210号)《关于沈阳正兴新材料有限公司12万吨/年可发性聚苯乙烯项目分步(二)的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沈环保验字〔2014〕11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沈经开环后评价〔2021〕4号)《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210106696547708U001P)(2024年9月2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马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情况);

8.《固定污染物废气现场记录》(2024年9月20日由第三方检测机构三方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现场检测情况);

9.《检测报告》(优检字LY2024719号)(2024年10月8日辽宁优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马某提供,证明对你单位整改后检测结果达标);

10.《检测报告》(LNZM(检)字2024第L-1922)(2024年11月20日三方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由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对你单位整改后检测结果达标)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2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36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规定的裁量规则,予以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超标污染物数量2个,取值5%;你单位超标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和恶臭,超标污染物数量2个,取值5%。超标污染物的种类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取值10%;你单位超标污染物的种类为非甲烷总烃和恶臭,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取值10%。污染物超标两倍以上的取值11%-20%;你单位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厂界上风向超标0.02倍,厂界下风向3个点分别超标1.85倍、2.525倍、2.4倍;恶臭气体上风向达标,下风向3个点位分别超标0.55倍、0.25倍、0.15倍,中线取值15.5%;

2.违法频次和时段: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取值0%;你单位超标排放行为发生在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取值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调查的,取值0%;你单位配合调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投诉、举报、信访等,取值0%;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等,取值0%。一般区域,取值0%;你单位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取值0%。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35.5%。                      

同时考虑经济承受度、从轻处罚情节,调整裁量如下:

1.企业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裁量标准-1%--10%。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工业分类中营业收入 300万元≤Y<2000万元、从业人员20≤X<300,属小型企业。你单位属于工业行业,从业人员67人,属于小型企业,取值-5.5%。

2.从轻处罚调整: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十二条第一项“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或者及时停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前,主动进行整改,将故障设备修复完毕,裁量-15.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5.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1%),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4.5%。裁量百分值总和(14.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罚款金额壹拾肆万伍仟元,故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21号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204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执法证号):郑天飞(06010015103)           

电  话:25365917   

地  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18号

邮  编:11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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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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