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20号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6日   来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20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铁西区姜岩养殖场

经营者:姜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6MA0TWNKN61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四方台镇胜利村

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建有猪舍二座,大猪舍长30米、宽9米,面积为270平方米;小猪舍长30米、宽8米,面积为240平方米,现存栏生猪约200头,养殖场未配套建设尿液和粪便收集池。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北墙外东西走向的排水沟内有暗管,排水沟及暗管内有养殖粪污,经排水沟流到东墙外南北走向的村路边沟内,水流长约20米,有臭味。经询问,你单位负责人承认因疏忽导致猪尿液从收集池溢出造成上述违法事实的发生。故你单位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复查,你单位路边沟已清理,无异味,埋在耕地里的排水管已封堵,院内猪尿排放口已封死,并且已将粪污清运还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微信截图》(2024年10月2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0月28日由执法人员项洪水、郑小宇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建设及污染防治设施情况,证明你单位猪尿液从收集池溢出后,经东西走向排水沟流到南北走向的村路边沟内,水流长约20米,有臭味);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5日由执法人员项洪水、郑小宇制作,记录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整改的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31日由执法人员项洪水、郑小宇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营者,记录你单位环评审批验收手续、配套治理设施情况等,证明你单位废弃物排放量及排放原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5.《现场图片、影像资料》(2024年10月28日由执法人员薛铭泽拍摄,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猪尿排入村路边沟的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姜岩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0月28日你单位经营者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现场图片、影像资料》(2024年11月5日由执法人员项洪水拍摄,记录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将废弃物清运还田,已完成整改);

8.《生猪存栏数量情况说明》(2024年10月28日由你单位经营者提供,证明你单位生猪养殖数量)。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因《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中对于规模以下养殖户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没有具体裁量细化,结合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频次以及同类案件的处罚结论,综合考虑到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初次违法,认识到违法行为会对环境造成影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及时整改,已将埋在耕地里的排水管封堵,院内猪尿排放口已封死,将粪污清运还田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违法事件,本案取档次内中线进行处罚,故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21号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204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执法证号):郑天飞(06010015103)           

电  话:25365917   

地  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18号

邮  编:11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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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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