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28号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5日   来源:康平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28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三友碎石加工厂      

经营者:王铁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096123303E     

地址:康平县郝官屯镇瓦房村   

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于2013年9月份成立,同年10月份投产。占地面积6600平方米,距离周边住户1公里以上,经营项目为碎石加工,你单位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现场有1条生产线,有1台碎石机和4条传送带,场区内堆存有5处碎石及砂土物料共约6000立方米,均未苫盖,未苫盖面积约为7200平方米。经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铁权,承认因季节性停产,未对上述5处碎石及砂土物料苫盖,并保证7日内进行整改。因此,你单位存在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对厂区内5处碎石及砂土物料完成苫盖。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文处理单》《执法派单》(2024年10月31日由执法人员张勇、王刚、王海涛提供,执法证编号06010015472、06010015468、06010015447,证明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1月1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铁权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沈阳市三友碎石加工厂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4年11月1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铁权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4.《沈阳市三友碎石加工厂证明材料》(2024年11月6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铁权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0月31日由执法人员张勇、王刚、王海涛制作,执法证编号06010015472、06010015468、06010015447,记录你单位基本情况、办理环保手续情况、厂区内5处碎石及砂土物料未苫盖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6.《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1月1日由执法人员张勇、王刚、王海涛制作,执法证编号06010015472、06010015468、06010015447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铁权,记录询问你单位基本情况、办理环保手续情况、厂区内5处碎石及砂土物料未苫盖的原因,证明你单位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7.《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1月6日由执法人员张勇、王刚、王海涛制作,执法证编号06010015472、06010015468、06010015447制作,记录你单位整改情况,证明你单位对厂区内5处碎石及砂土物料完成苫盖);

8.《执法全过程影像资料》(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1日由执法人员张勇、王刚、王海涛制作,执法证编号06010015472、06010015468、06010015447,记录对你单位执法全过程,证明你单位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 16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密闭不严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百分值为31%-40%;你单位料堆未覆盖面积7200平方米,中线取值35.5%;

2.违法频次及持续时间:(1)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2)违法行为实施时段: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违法时间属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管控期,取值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1)有投诉、举报、信访等百分值为10%。你单位违法行为造成线上平台舆情,造成社会影响,取值10%。(2)一般功能区,百分值为0%。你单位属于一般功能区,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50.5%。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项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相关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裁量标准-18% - -10%。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工业分类中营业收入 Y<300万元、从业人员X<20,属微型企业。你单位属于工业行业,未提供收入情况,从业人员3人,属于微型企业,按照比例取值-17%。

2.从轻处罚调整幅度:在调查终结之日前完成整改的,百分值为-5%。我局在2024年11月6日对你单位复查时已完成整改,取值-5%。

综合以上各裁量要素百分值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0.5%-17%-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8.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罚款金额应为2.85万元整。故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勇(06010015472)    

        王刚(06010015468)

        王海涛(06010015447)                                           

电话:  87344783

邮  编:110500

地  址: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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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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