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30号
当事人名称:新民市德全养殖场
经营者:靳德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81MA0YDU246U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前当堡镇后网户屯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自2019年1月从事肥猪养殖,建有一栋猪舍、一个防渗功能的地下储存池,长16米、宽3米、深4米,现存栏肥猪500头。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场区西侧有一根2寸塑料管长200米,通往场区东侧的水田沟渠内,沟渠内有养殖废弃物存留,沟渠长200米、宽0.8米、深0.5米。2024年11月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者靳德全进行调查询问,你单位承认利用水泵和塑料水管将混有养殖废弃物的雨水排放到场区东侧的水田沟渠内,时间长达4个小时,排放养殖废弃物约40立方米。2024年11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沈环责改〔2024〕430号)。因此,你单位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违法行为,已将排水管撤回,将水田沟渠清理完毕,水田沟渠已经恢复原貌。2024年11月11日,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相关专家对你单位养殖废弃物外排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评估,你单位已对鉴定范围内的沟渠底泥进行了清挖。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4年11月4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1月4日,由执法人员喻桂林、陈宇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437、06010015425,记录你单位养殖基本信息、养殖品种、养殖数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利用塑料管向场区东侧水田沟渠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5日,执法人员喻桂林、陈宇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437、06010015425,被询问人是你单位经营者靳德全,记录你单位养殖基本信息、养殖品种、养殖数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向沟渠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原因及排放量等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1月5日、2024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喻桂林、陈宇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437、06010015425,记录你单位清理排放养殖废弃物的沟渠过程,证明违法排放后整改事实);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喻桂林、陈宇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437、06010015425,记录你单位已将排水管撤回且已清理完水田沟渠内所排放的养殖废弃物,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6.《新民市德全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1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情况说明》《新款污水污物潜水泵图片》(2024年11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基本情况、储水池有防渗措施及排放养殖废弃物所利用的水泵);
8.《证明》(2024年11月28日,由新民市前当堡镇后网户屯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数量);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4年11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0.《粪污委托处理(购销)协议》(2024年11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废弃物去向信息);
11.《情况说明》(2024年11月27日,由执法人员喻桂林、陈宇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437、06010015425,证明你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数量);
12.《新民市德全养殖场畜禽养殖废弃物外排案生态损害调查评估专家意见》(2024年11月14日,由专家提供,证明你单位生态损害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未建设收集处置设施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取值20%;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向环境中排放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取值10%;(2)涉案废弃物量:50立方米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6%。你单位未经无害化处理向环境排放养殖废弃物数量约40立方米,因无从重或从轻因子,中线取值3.5%;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比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投诉、举报、信访等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等社会影响,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8.5%。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根据你单位营业执照显示,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取值-19%。
2.从轻、从重处罚适用情形:主动采取整改措施:2024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复查时,你单位已经完成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清理工作,并将沟渠恢复原状,在整改期前完成整改取值-10%;你单位签订生态损害磋商协议取值-5%;从轻裁量合计值为-1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8.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8.5%-19%-1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4.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2250元(5万元×4.5%)。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喻桂林(06010015437) 电 话:27627866
陈宇(06010015425)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1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