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25号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7日   来源:新民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25号

当事人名称:新民市张勇生猪养殖场                                                                

经营者:张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81MA106LEY6T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东城街北山村341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8月从事生猪养殖,现存栏生猪170头,未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养殖栏舍东侧外有一个南北走向的排水沟,此沟通向村外耕地路边沟,你单位栏舍外收集池探出6个4寸塑料管,有排放养殖废弃物的痕迹。2024年11月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进行调查询问,你单位承认利用塑料管排放养殖废弃物到无防渗的排水沟。2024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违法行为,已将排水管拆除完毕,并将排水沟内所排放的养殖废弃物清理干净且已建成具有防渗功能的蓄粪池。因此,你单位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4年10月29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0月29日,由执法人员王军成、廉辉制作,执法证号06011115015、06010015427,记录你单位养殖基本信息、养殖品种、养殖数量、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及利用塑料管向无防渗的排水沟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5日,执法人员王军成、廉辉,执法证号06011115015、06010015427,被询问人是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记录你单位养殖基本信息、养殖种类、养殖规模、向无防渗的排水沟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排放量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1月9日,由执法人员王军成、廉辉制作,执法证号06011115015、06010015427,记录你单位排放养殖废弃物的排水沟的清理过程,证明你单位违法排放后整改情况);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1月12日,由执法人员王军成、廉辉制作,执法证号06011115015、06010015427,记录你单位已将排水管拆除完毕、并将排水沟内所排放的养殖废弃物清理干净且已建成具有防渗功能的蓄粪池,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6.《新民市张勇生猪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4年11月5日、2024年10月3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情况证明》(2024年11月5日,由新民市东城街道北山村村委会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数量、养殖品种及向无防渗的排水沟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养殖废弃物的排放量情况);

8.《关于新民市张勇生猪养殖场畜禽养殖废弃物外排案生态损害调查评估专家意见》《司法鉴定许可证》(2024年11月1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生态损害情况);

9.《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辽环发〔2015〕42号)(2024年11月5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为养殖专业户)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的规定,本案采取中线法裁量,综合考虑你单位系初次违法并积极整改,但外排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从重从轻情节相抵,故本案取档次内中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军成(06011115015)    电  话:27627866

        廉辉(06010015427)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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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1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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