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4〕343-1号
当事人姓名:韩某某
身份证件号码:211***************
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我局于2024年8月9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动车段(以下简称“动车段”)涉嫌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进行调查时,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动车段未提供环保相关手续,针对该问题我局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沈阳动车段于2013年11月开始建设,2015年10月建成,2018年6月开始运营,主要从事铁路运输设备、设施、配件的安装、维修,年维修量61组动车,维修工艺流程为:动车组经过车体分解,分解完的零部件进行维修,维修完部分配件进行人工喷漆,喷漆完的部件经过人工检验,再进行机械检测,经过组装后检修完毕。冲洗拆解零件进行清洗的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混排一起进化粪池,排入市政管网;喷漆工艺采用伸缩式水幕净化装置,喷漆房通过水幕和活性炭(粒)对漆雾进行净化处理,装置配备20KW功率风机,排气口距离地面19.6米位置。沈阳动车段喷漆工艺年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超过10吨,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二级)等运输设备修理434”年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的要求,沈阳动车段属于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的环评类别。根据沈阳动车段提报的《关于新建铁路沈阳南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辽环函〔2010〕435号)和《关于新建铁路沈阳南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验收意见》, 沈阳动车段为沈阳南站工程的组成部分,但新建南站工程环评报告书中缺失维修车间及维修工艺的内容,也未纳入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中,沈阳动车段存在未报批环评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沈阳动车段“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沈阳动车段2018年运营以来,配套建设的维修车间环境保护设施一直处于未验收状态,违法行为延续至今,沈阳动车段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
你作为单位环保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全权负责本单位环评审批及验收等工作,自2024年负责企业环保工作,不掌握沈阳动车段的前期建设以及生产情况,不了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未发现单位环保相关手续缺失,存在管理失职,应对沈阳动车段“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4年8月9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9日由执法人员曹红、谢东青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238、06010015140,记录沈阳动车段基本情况、维修车间工艺流程、未提供维修车间对应环保手续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14日、9月24日由执法人员曹红、谢东青,执法证号06010015238、06010015140,被询问对象为你本人,记录沈阳动车段基本情况、维修工艺情况、维修车间及工艺未办理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情况等,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
4.《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28日由执法人员谢东青、张一鸣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140、06010015065,被询问人为你本人,记录沈阳动车段基本情况、确认环评审批和验收等环保业务的直接负责人、整改进度等情况,证明你是沈阳动车段环保业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5.《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8月9日、2024年8月14日、2024年8月21日、2024年9月24日由执法人员曹红、谢东青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238、06010015140,记录沈阳动车段基本情况、维修车间工艺流程及未办理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情况,证明沈阳动车段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
6.《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8月21日由执法人员曹红、谢东青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238、06010015140,记录你单位维修车间喷漆工艺现场情况);
7.《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4年8月9日由沈阳动车段委托代理人张明、你本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授权情况);
8.《沈阳动车段油漆使用情况统计表202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2024年8月30日由你本人提供,证明沈阳动车段2023年油漆使用量、2024年1月-2024年7月油漆使用量及油漆组成成分等技术指标);
9.《关于新建铁路沈阳南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辽环函〔2010〕435号)和《关于新建铁路沈阳南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验收意见》(2024年8月30日由你本人提供,证明沈阳动车段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验收情况,但未包含维修车间及维修工艺有关内容);
10.《关于动车车辆段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说明》(2024年9月13日,由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审批部门提供,证明沈阳动车段编制环评报告的类别);
11.《情况说明》(2024年9月26日由你本人提供,证明关于新建铁路沈阳南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辽环函〔2010〕435号)中提及的沈阳南动车运用所与你单位为同一单位,所在地均为沈阳市浑南区大羊安777号);
12.《情况说明》(2024年9月27日由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说明执法人员2024年8月21日执法记录仪时间校准情况);
13.《情况说明》(2024年9月29日由你本人提供,证明沈阳动车段基本情况、维修车间缺少环评审批、验收手续情况和整改措施及进度等);
1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0月11日由执法人员张一鸣、谢东青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065、06010015140,记录对你单位维修车间喷漆工艺检测情况);
15.《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W1025506)《委托检验登记表(采样)》《废气有组织采样原始记录表》《气相色谱-质谱分析原始记录表》《气相色谱分析原始记录表》(2024年10月25日由沈阳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沈阳动车段喷漆房排放废气数据达标);
16.《检测鉴定报告书》、《送达回证》(2024年10月28日由执法人员张一鸣、谢东青送达,执法证号06010015065、06010015140由你本人签收,证明沈阳动车段已知晓检测结果);
17.《情况说明》(2024年11月5日由你本人提供,证明沈阳动车段基本情况、环保手续办理、已向上级部门提报资金需求及积极落实整改);
18.《情况说明》(2024年11月26日由你本人提供,证明沈阳动车段维修车间喷漆工艺、临修库线基本情况)等。
你自2024年负责沈阳动车段环保工作,作为沈阳动车段环保业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掌握企业前期建设以及生产情况,不了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未发现企业环保相关手续缺失,存在管理失职,应对沈阳动车段维修车间“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沈阳动车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11月 2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沈环不告〔2024〕343-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7》的规定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百分值:11%-20%。沈阳动车段维修车间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于工作疏忽,未将本项目编入整体环评报告中,目前沈阳动车段正积极编制环评文件,裁量百分值下限取值11%。(2)配套设施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百分值:1%-10%。沈阳动车段已配套建设由活性炭和水幕组成的污染防治设施处理人工喷漆工艺排放的废气,废气处理后经19.6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沈阳动车段排放的废气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能够达标排放,裁量百分值下限取值1%。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百分值11%-20%。沈阳动车段维修车间自2018年运行以来,因疏忽导致未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违法时间持续3个月以上,裁量百分值下限取值11%。
3.整改情况: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百分值1%-5%。目前沈阳动车段已向上级部门申请环保咨询专项资金费用,按照审核、决策以及招投标等相关流程履行程序。为保证沈阳段铁路正常运营,该维修车间不能停止维修工作,编制环评报告,废气检测数据达标,沈阳动车段正在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裁量百分值下限取值1%。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百分值0%。沈阳动车段无投诉、举报、信访等社会影响,喷漆工艺排放废气经检测达标,未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裁量百分值取值0%。
上述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24%。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经济承受度方面,大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至10%。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 号)规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属于大型企业。沈阳动车段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470人,属于大型企业。沈阳动车段是涉及民生的企业,裁量百分值取下限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24%)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4%+1%),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5%。因此对你裁量百分值为2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5万元(20万元×25%)。我局应当对你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整。
沈阳动车段环保相关工作疏忽造成沈阳动车段维修工艺在新建南站工程环评报告中缺失,沈阳动车段负责环保工作人员更换频繁,未及时发现存在问题,你的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且首次违法。你作为沈阳动车段的环保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后,了解环境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对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非常重视,积极主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查,同时积极落实违法行为的整改工作,现沈阳动车段已向上级部门申请环保咨询专项资金费用,按照审核、决策以及招投标等相关流程履行程序。对沈阳动车段维修车间产生的有机废气予以实测,检测结论显示有组织废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未对外环境造成危害后果。
综上,你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2.建立健全本单位生态环境管理相关机制。
3.积极落实报批环评报告书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整改事项 。
联系人:张一鸣(06010015065) 电 话:84823185
谢东青 (06010015140)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68号 邮 编:1100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5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