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4〕215-1号
姓名:李明刚(辽宁大北农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370683xxxxxxxxxxxx
住址: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杲村李家村260号
我局于2024年6月27日根据环境执法复核工作的要求对辽宁大北农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生猪饲养行业,2013 年与沈阳林盛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沈阳林盛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场地进行生猪养殖并且沿用沈阳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环保手续。 截止至2024 年6月30日,根据你单位所提供的存栏数据,你单位母猪存栏量4416只,仔猪7303 只,后备猪1207 只,共计12926 只。经核实沈阳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12年的环评批复,设计最大存栏数量为2000只。辽宁大北农畜牧有限公司自2021年至今存栏生猪数量已远超沈 阳林盛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环评批复数量。
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显示,你单位于2018年经沈阳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对猪舍进行了内部结构改造,在原来猪舍(保育、育肥)建设面积不变且没有新建猪舍的情况下,通过增加内部栏位的方式增加母猪养殖数量,母猪数量最多时增加至5159头,故你单位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因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过法定追诉期,仅对你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王韬翥、何霞、周苡民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生猪存栏量等基本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1日由执法人员王韬翥、何霞、周苡民制作,询问对象陈某某,证明沈阳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环评手续情况、你单位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你单位存在“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7月1日,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关于沈阳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排污许可证登记(沈阳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8月1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沈阳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环评批复中要求的存栏量、污染物排放标准);
5.关于《沈阳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运营过程中部分建设内容变更非重大变更论证报告》的备案意见、辽宁大北农畜牧有限公司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进行认定属于大型企业的证明(2024年8月14日,你单位提供,证明企业规模);
6.2013、2022年双方租赁合同、辽宁大北农畜牧有限公司2021、2022、2023、2024 生猪存栏历史数据(2024年8月14日,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数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 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你作为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你单位的环保工作,因你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故应当依法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2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4年9月24日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组织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
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观点:辽宁大北农畜牧有限公司自2013年12月租用沈阳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业公司”)的手续和猪场,该猪场于2012-2013年建设,该场区建设配套设施为2000头基础母猪自繁自养场区,最大可容纳20000头猪只。场区占地面积66700平方米,建筑面积21000平方米,建有40000多立暂存和氧化塘池,某农业公司承包其附近5600余亩粪污消纳地,具备养殖存栏能力、收集储存和处置粪污的能力,同时提出如下陈述申辩理由:
1.贵局严格依法行政,对我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我公司提供的动检存栏数据显示大于我公司沿用的沈阳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环评批复量,根据我公司目前规模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于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公司高度重视积极反思、认识到自身管理漏洞,第一时间与租赁方沟通已找到环评公司将相关材料送审到市行政审批大厅,并已公示等待部门审批。
2.贵局对我公司提出“未验先投”的处罚我公司于2024年7月得知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立即开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工作在生产期间严格按照政府及环保要求诚信经营,期间并无信访举报,未造成社会影响,也未对生态造成任何破坏影响。我公司为沈阳市市级龙头企业,国家级生猪调控基地,民生保障型企业;近两年来企业经营受市场行情等因素影响较大,出现严重亏损。综上,恳切希望领导能根据我司的实际情况,撤销对我司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书面材料的基础上补充如下意见:“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的规定,第五条认定我公司的行为构成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公司属于首次违法、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符合第六条的规定,我公司的行为属于轻微或者较轻,故对于我公司的处罚应适用免除处罚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其立法本意为可持续发展,预防造成不良影响,对于违法行为应避免以罚代管,我公司在收到责改通知后,已经积极整改,没有任何主观故意,同样也应对我公司免除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的规定进行如下裁量,裁量范围采用中线裁量法:
1.环境影响程度方面,你单位应重新报批的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现已完成治理设施,未产生污染,但未经验收,取值15.5%;你单位租用的场地及设施已于2013年建设成,现已完成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取值5.5%;
2.持续时间方面,根据你单位提供的 2021 年存栏数据显示,违法行为至少持续 3 年以上,取值15.5%;
3.是否完成整改方面,你单位2024年7月份在得知自身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立即开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工作,取值 3%;
4.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方面,你单位在生产期间并无信访举报且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项目占比百分值为 0%。裁量百分比累计为 39.5%。
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如下裁量:
1.直接负责人为一般自然人,占比值取为-15.5%,故对直接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李明刚调整裁量百分值为-15.5%。
2.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你单位已经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且在得知行为违法后第一时间进行环评报告书编写并第一时间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其行为符合上述从轻情节,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对于符合第八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条件的案件,行政机构集体研究讨论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百分值,减少的百分值一般不超过裁量额度的 20%。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决定对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轻处罚,减少的百分值取值为20%”的规定,结合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综上所述,直接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最终占比为4%(39.5%-15.5%-20%)。因此拟对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李明刚处以伍万元整罚款(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0 万元乘以4%不足法定最低处罚数额,故按照下限伍万元整罚款)。
综合考虑你单位听证会上的陈述申辩请求,我局对该案件进行二次审议。鉴于你单位得知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立即开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工作,在生产期间严格按照环保要求经营,无信访举报,未造成社会影响,也未 对生态环境造成任何破坏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管理及运行也相对规范。同时考虑到近两年你单位受市场等因素影响,严重亏损,经济承受度较弱的实际情况。
综上,我局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学习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并提交学习证明材料;
2.建立环境保护管理、运维、台账等制度并在项目显著位置公示;
3.提交承诺书,承诺取得批复后三月内应完成自主验收,并及时向执法人员报备。
联系人:陈晓风(06010015247) 电 话:62175121
王韬翥(06010015738)
何 霞(06010015063)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 邮 编:11010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