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358号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8日   来源:和平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358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和平区仁之杰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经营者:姚庆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2MAOU5G531R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河北街15号

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修理间内停放一台覆盖避光材料的小轿车,现场正在进行喷漆作业,修理间内堆放有喷漆作业所用的已开封的油漆产品、喷枪等。经询问你单位现场工作人员,承认其实施了喷漆行为,且修理间内未安装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2024年8月30日,你单位经营者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你单位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机动车喷漆作业,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因此,你单位存在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清理了喷漆作业相关的全部设施设备,现场未发现喷漆用相关产品和工具,已取消喷漆业务。你单位经营者书面承诺以后不在该经营地址开展喷漆作业。你单位彻底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4年8月27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记录派单任务内容,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刘君阳、孟庆强、王川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正在现场正在进行喷漆作业);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10日由执法人员刘君阳、孟庆强、王川制作,记录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停止喷漆作业,清理了喷漆作业的相关设施设备,已完成整改);

4.《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30日由执法人员刘君阳、孟庆强、王川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装置从事喷漆作业的违法行为);

5.《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8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刘君阳、孟庆强、王川现场拍摄、录制,证明你单位正在实施违法行为);

6.《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9月10日由执法人员刘君阳、孟庆强、王川现场拍摄、录制,记录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7.《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4年8月30日由你单位提供,确定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信息);

8.《承诺书》(2024年8月3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承诺不再开展喷漆作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3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38)》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判定标准为21%-40%,该单位未设置废气处理装置并实施了喷漆行为,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取中线值30.5%;

2.违法频次方面,你单位为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整改情况方面,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停止了喷漆业务,并完成整改,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你单位能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你单位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

裁量百分值合计为35.5%(30.5%+5%+0%+0%+0%)。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调整幅度裁量: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及一般自然人的裁量标准为-11%- -20%,由于你单位是个体工商户,经济承受能力较弱,且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停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取中值为15.5%,调整后百分值为20%(35.5%-15.5%=20%),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二万元,得出拟处罚金额4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201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君阳(06010015507)  电  话:024-23323853

孟庆强(06010015224)

王  川(06010015077)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河北二街8-1号   邮  编: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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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