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157号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6日   来源:法库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157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辽中区尹秋先锋养牛场

经营者:尹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2MA10F8CGXQ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深井子村

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根据执法专项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沈阳市畜禽养殖重点监管区域交叉执法专项行动中发现你单位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排放至牛舍西南侧土坑中。经查,你单位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深井子村,于2020年注册,有牛舍面积共1000平方米,总投资约150万元,养殖肉牛166头,建有一个约35平方米的牛粪防渗暂存池和两个牛尿防渗暂存池。在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牛舍西墙外土坑中有养殖废弃物,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经营者承认因未及时清理牛舍、有粪污被雨水冲入牛舍西南方向未做防渗的土坑中,土坑面积约30平方米,深约0.5米,坑内有养殖废弃物约15立方米,现场已拍照录视频取证。故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将外溢的粪污进行清理,并将土坑填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证据(2024.6.21由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记录你单位有粪污被雨水冲入牛舍西南方向未做防渗的土坑中、坑内养殖废弃物约15立,证明你单位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2、尹秋身份证复印件、尹井春身份证复印件、尹玉昌身份证复印件、沈阳市辽中区尹秋先锋养牛场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6.17以上均由沈阳市辽中区尹秋先锋养牛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3、复查整改报告(2024.6.21由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等证据为凭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告〔2024〕15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中的《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你单位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按照20%计算;未造成水体、土壤污染的按照10%计算;

(2)涉案废弃物量:50立方米以下(1%-6%),你单位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约15立方米,按照中线3.5%计算;

2.违法频次: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按照5%计算;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能够配合检查的按照0%计算;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投诉、举报、信访等按照0%计算。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8.5%。

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十二条第一项“[从轻、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或者及时停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定,考虑到你单位经济承受情况,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11%--20%),取中线-15.5%计算。

2.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你单位按照整改要求将土坑中粪污清理,消除污染后果并将土坑填平,取中线-15.5%计算;

多项要素累加后百分比-31%。

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8.5%)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8.5%-31%),总计百分值为7.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应处罚款金额为叁仟柒佰伍拾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 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B503)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崇06011215027        电  话:87122523 

        尹铁鑫06011215022                    

地  址: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    邮  编:110400    

            兴法东路22号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5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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