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4〕266号
当事人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阳沈辽西路加油站
负责人:焦进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0U5NH881
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20甲3号
我局于2024年7月16日根据专项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关于开展沈阳市2024年油品储运销行业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于2024年7月16日委托辽宁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进行了检测。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油罐密闭性检测结果和汽油加油枪的气液比检测结果均不达标。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将《检测报告》送达至你单位。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为机动车提供加油服务,已办理环评报告表,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齐全,有排污许可证,实行简化管理。你单位已于2021年12月完成油气回收三次改造,2022年1月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已数据联网上传。你单位有地埋油罐4个,其中2个汽油储罐,容量分别为30m³、50m³,2个柴油储罐,容量分别为30m³、50m³,有3台汽油加油机(1号、2号、3号)以及1台柴油加油机(4号)。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经营,各加油枪均在使用中,现场负责人对采样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不达标无异议。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23日执法人员王飞、佟鑫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121、06010015383,记录对你单位的检测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违法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王飞、佟鑫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121、06010015383,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理,记录对你单位经营、排污许可证办理、油气回收装置建设等情况的询问过程,证明你单位已知晓检测报告结果,承认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
3、《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7月16日、7月23日执法人员王飞、佟鑫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121、06010015383,记录现场调查执法、抽查检测以及送达检测报告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21日、8月22日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和委托授权情况);
5、《关于<沈阳天元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排污许可证副本》(2024年7月25日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审批、验收及排污许可等手续办理情况);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批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2024年7月25日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名称设立过程以及加油站资产租赁情况);
7、《沈阳沈辽西路加油站企业类型情况说明》(2024年8月7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阳分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8、《检测报告》(LNZM(检)字2024第L-1184-5)(2024年7月17日辽宁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油罐密闭性检测中压力值低于最小剩余压力限值478Pa,检测结果不达标以及气液比检测中共3条汽油枪气液比不达标,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违法事实);
9、《检测报告》(LNZM(检)字2024第L-1184-5-1)(2024年7月19日辽宁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油气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平均值达标);
10、《检测报告》(第ZZHY-2024-H-163-4号)(2024年8月21日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整改后经自行检测,密闭性、气液比均达标)。
11、《检测报告》(LNZM(检)字2024第L-1452)(2024年9月23日辽宁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经整改,密闭性检测、液阻检测、气液比检测均达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沈环不告〔2024〕26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中《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24》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已安装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裁量百分值为1%-20%。你单位已安装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取中值10.5%;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属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为5%;3、整改情况:你单位在2024年7月23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自行检测并出具编号为:第ZZHY-2024-H-136-4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密闭性、气液比均合格,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能够配合生态部门检查,取值为0%;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为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15.5%。
同时考虑企业经济承受度: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 (试行)》中第六条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微型企业裁量百分值为-11%至-20%。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零售行业,从业人数9人,属于微型企业,取值-15.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调整后的裁量百分值(15.5%-15.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贰拾万元)得出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贰万元),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 (试行)》第十三条中“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法定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应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并且能够及时改正,对设备进行了检查、维修,密闭性、气液比复测结果均达标,没有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 (试行)》以及《关于进一步强化加油站油气回收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明确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于加油加气站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相关规定;
2、建立健全环保相关机制,加强对员工环保意识的培养,严格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执行;
3、积极落实整改事项,在今后的经营行为中做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联系人(执法证号):郑天飞(06010015103) 电 话:25365917
地 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18号 邮 编:110027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6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