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314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肇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887314147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28号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对你单位根据上级交办线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单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持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6060502A104,发证机关: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辽A7xxxH、辽A8xxx6、辽A0xxx9三台车辆2023年度和2024年度检测报告,发现辽A7xxxH、辽A8xxx6车辆2023年度用简易瞬态法B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2024年度变更用双怠速法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辽A0xxx9车辆于2024年7月20日用简易瞬态法B检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2024年7月22日变更用双怠速法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
根据现场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检测当时的检测方法与检测报告中标注的方法一致。根据调取的上述三台车的检验报告单显示:(1)辽A0xxx9车辆2024年7月22日作出的编号为2101009124072210171801A1的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中,“是否符合工况法检测”栏内标注为“是”,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中标注的方法为双怠速法。(2)辽A7xxxH车辆2024年7月2日作出的编号为2101009124070214514201A1的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中,“是否符合工况法检测”栏内标注为“是”,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中标注的方法为双怠速法。(3)辽A8xxx6车辆2024年6月3日作出的编号为2101009124060314292901A1的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中,“是否符合工况法检测”栏内标注为“是”,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中标注的方法为双怠速法。经调查询问,你单位承认上述三台车辆2024年使用双怠速法检测前,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D.3.1相关规定履行技术负责人审批,无审批记录。你单位检测人员在工况符合适用简易瞬态法B的情况下,擅自变更适用双怠速法,降低检测效果,出具检验报告,因此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影像资料》(2024年8月6日由执法人员张鑫、于鹏,执法证号06010015184、06010015361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你单位正常生产状态、生产设施设备情况以及调取三台车2023年度和2024年度检测报告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6日由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代理人员信息);
3、《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2024年8月6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辽A7xxxH、辽A8xxx6、辽A0xxx9三台车辆在2023年度适用简易瞬态法B方法,在2024年度适用双怠速法,检测方式发生变更);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2024年8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检测资质情况);
6、《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16日、2024年9月23日由执法人员张鑫、于鹏,执法证号06010015184、06010015361制作,被询问人系你单位总经理,证明你单位承认擅自变更检测方式,未按照 HJ1237-202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D.3.1 相关规定履行技术负责人审批);
8、《车辆收费证明》(2024年8月16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对案涉三台车的收费金额);
9、《机动车环保检测视频录像》(2024年8月16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检车时实际情况);
10、《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2024年8月21日由执法人员张鑫、于鹏,执法证号06010015184、06010015361制作,记录现场复查抽检10台车的情况,证明未发现你单位整改后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11、《关于8月6日环保检查的整改报告》《处罚决定》《承诺书》《关于三台车辆召回的情况说明》(2024年8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整改培训、保养维护设备情况、处理违规人员情况及召回车辆重检情况);
12、《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2024年8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从业人员人数为17人);
13、《关于8月6日环保检查的情况说明》(2024年8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承认三台车变更检测方法没有流程审批)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3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41》,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一个自然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3次及以上的,裁量标准为41%-60%,你单位一个自然年内出具虚假报告3次,数量较少,并且在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后,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下限取值41%;
2、违法频次: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 、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等情况,取值0%。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6%。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2023版)》第六条、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国统字〔2017〕213号),你单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10≤从业人员<100的为小型企业规模,裁量标准为-1%至-10%。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显示,你单位参保人数为17人,因此属于小型企业,鉴于你单位人数较少,下限取值-10%;
2、从轻、减轻处罚调整幅度:鉴于你单位配合调查,执法人员复查时,提供了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显示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整改措施包括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通报处罚决定;对检验流程进行再次梳理,车辆更改检测方法必须拍摄视频、照片存档上报,经授权签字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更改并对文件存档留存;对查验单开展随机抽检;对设备再次保养维护并确认;组织全体外检人员对GB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HJ1237-202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标准进行培训;对涉及车辆进行召回检测,一台车已召回重新用简易瞬态法检测,检测结果合格;承诺今后按照GB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HJ1237-202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标准规范检测等,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酌定取值-3%。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6%-10%-3%),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33%,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0万元,得出罚款金额为16.5万元(50万元×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你单位检测员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检测车辆数量为3台,检测费用共计收入78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捌拾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铁西生态环境分局(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东路7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鑫(06010015184)、于鹏(06010015361) 电 话:25851113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东路7号 邮 编:11002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5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