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4〕309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省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臧培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0004630004451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33号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依据在线数据异常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调阅了你单位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历史记录及运行维护记录,发现你单位在线监控数据存在2024年7月13日、7月19日、7月20日、7月24日COD数值超标情况,数据显示7月13日COD日均值为261.995mg/L,7月19日COD日均值307.745mg/L,7月20日COD日均值为260.218mg/L,7月24日COD日均值为283.016mg/L。2024年7月1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沈河分中心委托某检测公司,对你单位排放的污水进行了监督性检测,2024年7月17日某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xx测试2024(HJ)-0824》检测报告,报告结果显示你单位排放污水COD日均值为277mg/L,超过COD日均值250mg/L的排放标准。依据上述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陈述超标的原因,经过调查询问确认,出现上述COD日均值超标情形均发生在污水处理站改造期间。2024年7月1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改造申请,改造期间为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8月22日并制定了应急预案。2024年7 月 12 日,你单位与江苏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辽宁省人民医院污水站好氧池及除臭系统改造工程》并开始改造施工,但在改造启动后发现原有设备损坏严重且受降雨影响,生化池受进水加大的冲击污泥上浮,每日需要处理的污水量也增加,导致污水超标排放。你单位2024年7月13日发现污水COD日均值超标后,积极协调辽宁省某医院污水处理站每天帮助处理200多吨污水,同时对本单位污水处理站加大药量处理污水。你单位属于公益事业单位,无法停业改造,施工开始向我局申请改造期间COD日均值排放浓度≤250mg/L,调整为COD排放浓度为≤500mg/L,并与污水排放涉及的辽宁某环保某污水处理厂和沈阳某环保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行协商,两个污水处理厂同意你单位排放的污水COD排放浓度调整为≤500mg/L,缓解污水处理站改造期间的压力。后经核查,辽宁某环保某污水处理厂和沈阳某环保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在7月份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未受到外来因素冲击,在线数据显示稳定达标排放。你单位改造项目于2024年8月20日完成。2024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现场确认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已完成改造,污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行,同时由沈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排放的污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污水COD排放浓度为≤42mg/L,已达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4年7月29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影像资料》(2024年7月29日由执法人员姜山、刘世桐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150、06010015059,记录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施工改造、在线监控数据情况等,证明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12日由执法人员姜山、刘世桐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150、06010015059,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记录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污水处理工艺、污染源在线数据超标、手工监测COD超标、监督性监测及报告结果告知、施工改造、超标排放原因及应对超标排放的整改措施等情况,证明你单位认可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4.《检测报告北方测试2024(HJ)-0824》(2024年7月17日某检测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结果显示你单位排放污水COD日均值为277mg/L,超过COD日均值为250mg/L的排放标准,证明你单位污水超标排放);
5.《辽宁省人民医院在线数据》(数据为2024年7月1日-2024年8月31日期间、2024年9月数据,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污水站改造期间排放超标、污水站好氧池及除臭系统改造后污水排放达标);
6.《辽宁省人民医院关于生化池维修施工的请示》(2024年7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在对污水处理站改造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7.《辽宁省人民医院污水站好氧池及除臭系统改造期间运行应急预案》(2024年7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在污水改造期间落实环保相关要求,对重大改造事件提前制定应急方案);
8.《维修合同》(2024年7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进行污水站好氧池及除臭系统改造);
9.《辽宁省某医院-辽宁省人民医院污水站工程改造期间互助协议》(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污水站改造期间积极采取措施,处理污水排放问题,降低排放影响);
10.《沈阳某环保有限公司南部污水处理厂(一、二期)2024年7月生产运行报告》(2024年8月14日由执法人员姜山、刘世桐调取提供,执法证号06010015150、06010015059,证明7月份南部污水处理厂未因你单位污水超标排放受到冲击,在线数据显示稳定达标排放);
11.《某污水厂在线数据情况》(2024年8月10日由执法人员姜山、刘世桐调取提供,执法证号06010015150、06010015059,证明该厂7月份污染源在线数据无超标情况,未因你单位污水超标排放受到冲击);
12.《检测报告沈xx技服2024第A025(4)号》(2024年8月23日沈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结果显示你单位排放污水COD日均值为42mg/L。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改造后,污水已达标排放);
1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确定违法主体及授权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沈环不告〔2024〕3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中的《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三)》裁量基准,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一倍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5%。根据《检测报告》(xx测试2024(HJ)-0824)结果显示你单位COD日均值为277mg/L,超过COD日均值为250mg/L的排放标准,超标0.108倍,因无从重或从轻因子,中线取值3%;(2)超标污染物数量:超标污染物数量1个的,裁量百分值为1%。根据《检测报告》(xx测试2024(HJ)-0824)结果显示你单位COD一项超标,取值1%;(3)污染物排放量(日)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百分值为7%。经查,你单位每日排放污水量为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取值7%;(4)超标污染物种类,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认定百分比5%;你单位排放的污水为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取值5%;
2.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经调查你单位两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调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调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生产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21%。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一百万元,得出的罚款金额为贰拾壹万元整。我局应对你单位处以贰拾壹万元的罚款。
经查实,你单位违法行为具有如下情形:
1.初次违法,2年内未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过;
2.无主观故意,污水超标排放的行为是因你单位在设备改造期间造成,并非主观故意;
3.发现排放超标后立即改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降低排放影响,改造完成后经复检污水排放达标;
4.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你单位污水排放涉及的两个污水处理厂,在你单位改造期间未受到外来因素冲击,在线数据显示稳定达标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定期组织企业培训,新员工入职培训,保留培训记录及总结;
2.
加强对运维单位的监管,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要求,确保在线设施稳定运行,保证出水达标排放。
3.定期检查维修污水处理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设备高效运行,保留维修台账,适当提前储备维修耗材,避免因维修影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
联系人:姜山(06010015150)、刘世桐(06010015059) 电 话: 024-84188415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264号 邮 编:1100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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