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71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益民兴康粉煤灰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秋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MA11G95033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东关街道关家村9组
我局于2024年4月8日根据信访投诉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曾用名康平砼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租用位于辽宁康平经济开发区朝阳工业园某肉业有限公司对面的废弃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房大门两侧、厂区南侧两排仓库中间的过道处,共有6处填埋的粉煤灰。经询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崔某,你单位受康平某发电有限公司委托将其产生和排出的粉煤灰用于处置、综合利用,但你单位为节省成本将粉煤灰代替砂石料用来平整院内场地,从2023年6月开始填埋粉煤灰,填埋量约5000-7000吨。
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国环评证甲字第1504号)》显示,上述粉煤灰属于Ⅱ类一般固体废物,依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规定应采取防渗漏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你单位填埋的粉煤灰未做任何防渗防漏防流失措施,故你单位存在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当日,你单位对该厂房院内填埋的粉煤灰进行清理。
2024年4月11日,你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对地下水进行取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地下水各项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未超标。
2024年4月22日,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仍有部分粉煤灰未清运完毕,要求你单位继续清理。2024年4月26日,你单位继续开展清运工作。根据清运台账显示,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2日、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1日期间,你单位连土带灰共清运6420吨,粉煤灰实际重量约5000吨。2024年5月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后督查检查时你单位已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4年4月8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8日、2024年4月12日由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制作,记录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16日由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崔某,记录你单位堆放粉煤灰的原因及数量,证明你单位存在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4年4月16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现场图片、影像资料》(2024年4月8日、2024年4月12日、2024年4月16日由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拍摄,记录你单位现场情况、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6.《现场图片、影像资料》(2024年4月22日由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拍摄,记录你单位整改情况,证明你单位截止22日仍有部分区域粉煤灰非完全清运);
7.《现场图片、影像资料》(2024年4月27日、2024年4月29日、2024年4月30日由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拍摄,记录你单位整改情况,证明你单位正在对粉煤灰进行清运);
8.《现场图片、影像资料》(2024年5月6日由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拍摄,记录你单位整改情况,证明你单位已整改完毕);
9.《2021年固体废物短期应急销售合同》(2024年4月16日你单位提供,证明康平某发电有限公司将其产生和排出的粉煤灰销售给你单位用于处置、综合利用);
10.《检测报告》《情况说明》(2024年4月24日辽宁兴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葫芦岛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厂房院内填埋处的地下水进行检测的结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2024年8月30日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9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024年9月12日依法公开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你单位提出的意见。你单位听证会上提出“2021年期间,在库房内存储粉煤灰,当时因疫情原因未及时处置,存放2年后粉煤灰变质无法销售,应该厂房的房主要求用于铺垫道路,当时用于垫路的粉煤灰约4000吨。截至目前,现场填埋的粉煤灰基本清理完毕,鉴于我单位积极整改,同时已与沈阳环境科学院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协议,希望从轻处罚”,请求我局作出从轻行政处罚的决定,针对你单位提出从轻处罚的理由,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执法人员进行了多次复核,认为你单位不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故维持原有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二十三)》进行裁量权裁量,你单位:
1.擅自倾倒、堆放的固体废物数量在 20 吨以上,取值35.5%;
2.倾倒、堆放的粉煤灰属于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取值10%;
3.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4.配合检查,取值0%;
5.违法行为造成信访舆情,且案涉区域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取值6%。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56.5%。
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方面,你单位为小型企业(-1%- -10%),因无从重或从轻因子,取中线-5.5%;
2.从轻处罚适用情形方面,你单位目前已开展生态损害评估工作,暂未实施生态损害修复工作,取值0%。两项裁量调整幅度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5.5%。
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6.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 51%。现场共填埋约 6420 吨粉煤灰,参考康平某发电有限公司提供的《2022年固体物应急处置合同补充协议》中的内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价格为16.75元/吨。按照16.75元/吨的价格计算,处置费用约107535元,最高罚款金额为322605元,乘以最终裁量要素百分值(51%),应处罚款金额为164529元,故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肆仟伍佰贰拾玖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 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 (康平生态环境分局4楼缴费大厅) 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 勇(06010015472) 电 话:87344783
马思远(06010015450)
地址: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 邮 编:1105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11月7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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