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320号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4日   来源:新民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320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华仑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81780075344G                                      

地址:新民市柳河沟镇小朱屯村 

我局于2024年8月7日根据投诉举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8月开始建设,2023年7月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你单位办理了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有排污许可证。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现场有14台调和釜、5台板框过滤器,经核实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发现,你单位新增2台调和釜、3台板框过滤器,你单位负责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承认你单位于2023年7-8月新增2台调和釜及3台板框过滤器未补办环保手续,故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信访事项办理单》(2024年8月7日执法人员刘莹、陈宇提供,记录投诉内容,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7日执法人员刘莹、陈宇、喻桂林制作,记录你单位生产情况及现有设备,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8日执法人员刘莹、陈宇、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记录你单位手续变更情况、现有设备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张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2024年8月8日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现场图片、影像资料》(2024年8月7日执法人员刘莹、陈宇、喻桂林拍摄,记录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

6.辽宁省增值税发票(2024年8月19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明你单位总投资额情况);

7.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2024年8月19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明你单位职工数量及企业规模)。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新民审字〔2011〕500号)(2024年8月19日你单位提供,记录环保审批情况);

9.《关于沈阳华仑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新环保验字〔2015〕645号)(2024年8月19日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验收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3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一)》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未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0%,经现场调查,你单位建设项目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值10%;项目建设进程,裁量百分值为30%,经现场调查,你单位项目处于使用阶段,取值30%;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你单位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3.整改情况方面,你单位已停止生产并已断开连接,取值0%;

4.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发生的区域方面,你单位有投诉、举报、信访等社会影响,取值6%。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6%。

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1.你单位职工人数高于20人少于300人,为小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至-10%,中线取值-5.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6%-5.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40.5%。总投资额422000元(原材料购置款)乘以5%得出21100元,乘以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40.5%),得出处罚金额为8545元(21100元×40.5%)。故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肆拾伍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莹(06011115007)      电  话:27627866

        喻桂林(06010015437)

         陈宇(06010015425)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