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299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泉通酿酒厂
投资人:刘绍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MA0P49CP76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街道第一社区
我局于 2024 年7月24日依据“畜禽养殖重点监管区域交叉执法”任务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属于间歇性生产,现场检查时生产设施未运行, 你单位主要经营范围为白酒酿造,已办理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手续和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210122MA0P49CP76001Q)。厂区内建有白酒酿造车间1间,库房2座、宿舍楼1座、办公楼1座,白酒酿造车间内设置安装2吨生物质锅炉1台、粉碎机1台、发酵池10个、蒸煮锅1台、冷却器1台,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等污染物。
经查阅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可知,你单位共有两个废气排放口(DA001、DA002),一个废水排放口(DW001)。废气DA001排放口污染物相关监测项目频次为1次/月、废气DA002排放口污染物相关监测项目频次为1次/半年,废水排放口污染物相关监测项目频次1次/半年。按照排污许可证发证要求,你单位负责人现场未能提供对废气排放污染物和废水排放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的相关资料。
2024年8月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沈环责改〔2024〕299号)。2024年8月24日、8月28日,你单位出示并提供2023年5月份、12月份的自行监测报告及2023年年度执行报告,未能提供2023年全部的月检测报告,同时2023年年度报告中只体现2023年3季度排放污染物数据,无1、2、4季度排放数据。此外,你单位负责人表明因内部人员离职工作交接存在失误,导致2024年1月至7月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故你单位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4年7月24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记录你单位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24日由执法人员王阳、张一鸣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情况、工艺情况及你单位是否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频次情况,证明你单位自行监测频次);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8日由执法人员王阳、张一鸣制作,询问对象为委托代理人刘某,记录询问情况。记录你单位基本情况、工艺流程,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2024年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4.《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7月24日、2024年8月8日,由执法人员王阳、张一鸣拍摄,记录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工艺流程,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及你单位承认存在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2024年自行监测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7月24日,由委托代理人刘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表》复印件(2024年7月24日,由委托代理人刘某提供,证明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授权委托书》(2024年7月24日,由委托代理人刘某提供,证明刘某经你单位授权代为接受本案调查);
8.《排污许可证副本及开展自行监测项目频次要求页复件》(2024年7月24日,由委托代理人刘某提供,证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关项目监测频次要求);
9.《情况说明》两份(由委托代理人刘某提供,一份2024年8月8日提供,证明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和重新申领,因人员离职工作未交接导致2024年1月以后未能及时按许可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按整改要求进行积极完成整改的进度及说明你单位坐标显示为盛华养殖场的原因。一份2024年8月23日提供,证明你单位1997年曾用名沈阳市圣泉酿酒有限公司);
10.《检测报告》2023年12月份沈阳泉通酿酒厂废气、废水监测项目,编号为175WLHB230801(2024年8月28日,由委托代理人刘某提供,证明你单位2023年12月份开展自行监测情况);
11.《检测报告》2023年5月份沈阳泉通酿酒厂废气、废水监测项目,编号为175WLHB230507(2024年9月23日,由授权委托人刘某提供,证明你单位2023年5月份开展自行监测情况);
12.《排污许可证2023年年度执行报告》(2024年9月24日,由委托代理人刘某提供,证明你单位2023年执行报告排放污染物情况);
13.《2024年8月2日三方技术服务合同及情况说明》(2024年8月8日,由委托代理人刘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于整改期8月14日前积极开展整改);
14.2024年8月12日对废气、废水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现场照片(2024年8月12日,由委托代理人刘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积极配合整改);
15.2024年8月21日沈阳泉通酿酒厂废气、废水监测项目检测报告及采样记录(2024年8月23日,由委托代理人刘某提供,证明2024年8月你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情况);
16.《企业规模证明》(2024年7月30日,由委托代理人刘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人员数量和经营收入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29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你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一)》的规定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你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属于简化管理单位,裁量百分值取值15%;你单位案涉污染物类别属于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大气、水污染物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百分值中线取值5.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裁量百分值取值6%-12%。你单位未能提供出示2024年1月-7月份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的开展自行监测的数据资料,裁量百分值中线取值9%;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你单位现场配合执法检查,并积极提供检查所需资料,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及取证,取值0%;
3.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等社会影响,取值5%;你单位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取值0%。上述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4.5%。
另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方面,你单位属于白酒制造业,从业人员5人,属于微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1%至-20%,中线取值-15.5%。
2.配合调查方面,你单位于整改期前(8月2日)与沈阳凯旗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委托该公司对沈阳泉通酿酒厂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开展自行检测。8月12日完成废气DA001排口、废气DA002排放口、废水DW001排放口等相关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项目的数据采集。8月23日由三方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符合“存在过错,因过失导致违法,配合调查,在整改期前完成整改”的情形,裁量标准为-11%至-20% ,中线取值-15.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4.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4.5%-15.5%-15.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3.5%。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3.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0.7万元。按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罚款额度原则,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南一路29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 阳(06010015534) 电 话:024-84823185
张一鸣(06010015065)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68号 邮 编:1100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