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187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宏旺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MA0TP4377P
地址:康平县方家屯镇东小陵村
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根据信访投诉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发现你单位位于康平县方家屯镇东小陵村,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及验收、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距离最近居民点(东李家窝堡)540米,主要经营范围: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场区占地面积28681平方米。场区地面已做硬化,现场有沥青搅拌站1个,沥青储罐6个;水稳搅拌站1个,固定设备有2个水泥筒仓、2个矿粉筒仓。场区内有翻斗车10台,装载机3台,洒水车1台。场区内物料总面积约20000平方米,其中 4处碎石及砂石物料堆未苫盖,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未苫盖物料面积为 3600 平方米。因此你单位存在易扬尘物料未密闭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4年6月25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及影像资料(2024年6月25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6月27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站长,记录询问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4年6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确定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
5.排污许可证、关于沈阳宏旺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3万 t 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意见(康环审字〔2014〕054号)、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2019年12月31日关于作出沈阳宏旺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3万t混凝土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公告、关于沈阳宏旺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3万t混凝土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沈环康平验字〔2019〕021号)、沈阳宏旺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3 万t混凝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2024年6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及验收情况,你单位有避免物料露天堆放的环保义务)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18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4年8月28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9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决定举行听证会,你单位于2024年9月3日领取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苗某参加此次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了免予行政处罚的主张,认为未覆盖的2000平以上的物料已清运走2/3,剩下的也正在清理,你单位目前经营状态不佳,系首次违法,希望根据政府的免罚文件免予处罚。针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申请事实、理由和证据,我局充分听取你单位提出的意见。但鉴于你单位未覆盖面积较大,案件来源为信访舆情,已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且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沈环发〔2022〕66号)序号15进行对照,你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免罚条件,故经我局复核后集体研究决定不予采纳你单位的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处罚。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的规定进行裁量: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密闭不严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判定标准为31-40%,因无从重或从轻因子,中线取值35.5%;2.违法频次及持续时间:(1)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2)违法行为实施时段: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判定标准为0%。你单位违法时间属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管控期,取值0%;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判定标准为0%。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取值0%。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你单位有投诉、举报、信访等,取值10%;非环境空气质量功能中的一类区,取值0%。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50.5%。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10%,你单位规模为小型企业,因无从重或从轻因子,中线取值-5.5%。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0.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0.5%-5.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45%。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4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4.5万元(10万元×45%)。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刚(06010015468) 电话:87344783
王海涛(06010015447)
地址: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 邮 编:1105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