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342号
当事人姓名:尹景涛
身份证件号码:210122xxxxxxxxxxxx
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朱家房镇深井子村9组100号
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根据朱家房镇政府移送的线索对你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从2023年8月份开始在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深井子村9组自家宅基地从事肉牛养殖,现存栏49头肉牛,养殖场建有牛舍1栋,牛尿暂存池1个,牛粪暂存池1个,日常产生的牛粪会委托给第三方处理,牛尿暂贮存在牛尿暂存池中,定期转运到村里建设的牛尿暂存点后待秋季还田使用。
8月10日左右因雨量较大,导致牛粪暂存池上方的防雨盖浇倒,未及时进行修理,第三方也未及时对牛粪进行清运,现场检查时牛粪暂存池上方无防雨棚盖,约0.5立方米的牛粪外溢到牛粪暂存池墙外空地。因此你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朱家房镇关于处理养殖户污染的函》(2024年8月20日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政府提供,证明线索来源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21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执法证号06010015403、06010015262 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养殖场的建设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21日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执法证号06010015403、06010015262制作,询问对象为尹景涛,证明你承认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养殖废弃物外溢的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图片)资料证据》(2024年8月21日、2024年9月3日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执法证号06010015403、06010015262拍摄,记录对你养殖场的现场检查情况及整改情况,证明你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的违法行为);
5.《尹景涛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21日由尹景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养殖数量的情况说明》(2024年8月21日由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深井子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你养殖数量);
7.《2024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2024年8月21日由尹景涛提供,证明你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34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中对于案涉违法行为没有裁量档次细化标准,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七条第三款“在处罚范围内以中线为基准裁量”的规定,综合考虑你的违法行为虽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但你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整改,把外溢的牛粪清理转运,并建设了有“三防”措施的牛粪暂存池,从轻从重情节相抵,故本案取档次内中值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政编码: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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