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353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辽中区于燕惠畜禽养殖场
经营者:于燕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2MABN26Y36X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妈妈街村
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依据移送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在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妈妈街村从事肉牛养殖,建有牛舍一栋,面积约2200平方米。建有“三防”储粪池1个,位于养殖场内中心位置。防渗玻璃钢罐储尿池1个,位于养殖场外西北角。你单位现存栏肉牛438头,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4年8月25日,你单位储尿池内牛尿因未及时抽取,导致储尿池内的牛尿满溢并排放至你单位西侧排水沟,排放的牛尿未经无害化处理。经现场勘查,你单位西侧排水沟内牛尿量长约6米、宽约0.4米、深约0.03米,排水沟侧壁有牛尿流淌痕迹,储尿池与排水沟之间有牛尿流淌痕迹。因此,你单位存在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辽中区三方污水直排专项巡查报告》(2024年8月25日由沈阳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26日由执法人员母晓龙、郭亮,执法证号:06010015261、06010015757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牛尿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复核)》(2024年8月26日、2024年8月29日执法人员母晓龙、郭亮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261、06010015757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养殖规模以及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你单位整改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26日由执法人员母晓龙、郭亮,执法证号:06010015261、06010015757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经营者于燕惠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于燕惠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2024年8月26日由你单位经营者于燕惠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协议》、《粪污委托处理(购销)协议》、《栓养肉牛牛尿处理协议》、《牛尿处理情况一栏一档统计表》、《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专用收款收据复印件》(2024年8月26日由你单位经营者于燕惠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4年8月26日由你单位经营者于燕惠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地方财政补贴型肉牛养殖保险单(电子保单)》(2024年8月26日由你单位经营者于燕惠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数量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3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1)未建设收集处置设施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排放的牛尿未经无害化处理,取值20%;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排放的牛尿未进入水体,排水沟为水泥结构,2024年8月29日复查时,你单位西侧排水沟内的牛尿已清理至你单位储尿池,因此你单位排放的牛尿未造成水体、土壤污染,取值10%;(2)涉案废弃物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6%。你单位排放牛尿约0.072(6×0.4×0.03)立方米,牛尿排放量较小,取值1%。
2.违法频次方面: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无投诉、举报、信访等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等社会影响,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6%。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裁量百分值为-11%至-20%。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因无从轻或从重因子,中线取值-15.5%。
2.从轻、从重处罚适用情形:配合调查,在整改期前完成整改的裁量标准为-11%至-20%。鉴于你单位配合调查,2024年8月29日复查时,你单位已将西侧排水沟内的牛尿清理至你单位储尿池,属于在整改期前完成整改情形,因无从轻或从重因子,中线取值-15.5%。
调整裁量幅度总计为-3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6%-31%),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25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谢士勇(06010015265) 电 话:87807539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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