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345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辽中区东冬畜牧养殖场
经营者:王冬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2MACUKL8Y19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腰截子村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依据区三方移交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从事肉牛养殖,现存栏肉牛178头,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你单位建有牛舍1栋,南北长约170米、东西宽约11米,牛舍西侧有3个水泥柱状储尿池,直径1.2米、高3米,建有“三防”牛粪暂存池1个,南北长约15米、东西宽约10米。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牛舍西南角处的储尿池由于已储存满牛尿,导致储尿池内部分未经处理的牛尿排放至牛舍南侧外墙排水沟中,外排牛尿约3立方米。因此你单位存在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辽中区三方污水直排专项巡查报告》(2024年8月23日由沈阳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23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执法证号06010015403、06010015262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牛尿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23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执法证号06010015403、06010015262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经营者王冬冬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8月23日、2024年8月26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执法证号06010015403、06010015262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养殖规模以及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你单位整改情况);
5.《王冬冬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8月23日由你单位经营者王冬冬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6.《粪污委托处理(购销)协议》、《沈阳市辽中区动物养殖档案》、《畜禽养殖场粪肥利用台账(式样)》(2024年8月23日由你单位经营者王冬冬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4年8月23日由你单位经营者王冬冬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34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1)未建设收集处置设施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排放的牛尿未经无害化处理,取值20%;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排放的牛尿未进入水体,你单位已将排放的牛尿清理,因此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取值10%。(2)涉案废弃物量50立方米以下,裁量百分值为1%-6%。你单位排放牛尿量约3立方米,因无从轻或从重因子,中线取值3.5%。
2.违法频次方面: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无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等社会影响,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8.5%。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裁量百分值为-11%至-20%。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因无从轻或从重因子,中线取值-15.5%;
2.从轻、从重处罚适用情形:在整改期前完成整改的裁量百分值为-11%至-20%。2024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修缮牛尿暂存池,并将外溢牛尿收集,属于在整改期前完成整改情形,因无从轻或从重因子,中线取值-15.5%。
调整裁量幅度总计为-3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8.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8.5%-31%),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7.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375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谢士勇(06010015265) 电 话:87807539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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