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347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程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绍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39617716XE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平罗中路98-1号10门
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市民举报,北陵大街东地上建筑物拆除项目存在夜间施工现象,皇姑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4日22点15分到达位于北陵大街与昆山东路交汇处东北角的北陵大街东地上建筑物拆除项目的现场进行检查。经查,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东地上建筑物拆除项目的施工方为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清运工程分包给你单位实际施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你单位现场正在进行建筑垃圾清运作业。现场共两处施工点位,施工点位1(经度123.426656纬度41.818993)距离场地东北角居民楼20米左右,施工点位2(经度123.426688纬度41.818985)距离场地东北角居民楼30米左右。经查,你单位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夜间施工许可),垃圾清运工程不属于抢险、抢修作业。
现场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皇姑分中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建筑施工场界噪声进行噪声检测,你单位工地负责人积极配合,现场执法全过程录像、拍照取证。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皇姑分中心2024年8月1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单位施工过程中临近居民楼的场界噪声值为69dB(A),超出《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2011)规定的夜间噪声排放限值(55dB(A))14dB(A)。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14日,由执法人员史春毅、李亚楠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205、06010015397,记录你单位在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东地上建筑物拆除项目中,进行夜间建筑垃圾清运施工作业,但未提供夜间施工手续,不属于抢险、抢修作业,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事实。同时记录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皇姑分中心对清运施工现场进行噪声监测的事实);
2.《现场影像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8月14日,由执法人员郝勇、郑庆丰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225、06010015204,记录你单位在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东地上建筑物拆除项目进行夜间建筑垃圾清运施工作业的违法事实);
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20日,由执法人员史春毅、李亚楠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205、06010015397,询问对象为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经理,记录你单位在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东地上建筑物拆除项目中进行建筑垃圾清运作业的事实);
4.《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23日,由执法人员史春毅、郑庆丰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205、06010015204,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文员,记录你单位认可在未办理夜间施工手续及相关证明的情况下,进行夜间建筑垃圾清运作业,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5.《信访举报记录》(2024年8月14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有信访投诉的事实);
6.《检测报告》(沈环皇监【监】字第2024-08-01ZSH号)(2024年8月15日由沈阳市生态事务服务皇姑分中心提供,证明施工时的噪声值);
7.《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2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和授权情况);
8.《残土清运协议》(2024年8月20日由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由你单位是案涉场地的建筑垃圾清运的实际施工主体);
9.《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2024年8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规模)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14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34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因你单位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中的两款规定,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但先行违法行为导致后续违法行为必然发生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给予处罚”的规定,两项裁量取裁量比例较高的进行处罚。故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六),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
(1)违法行为情况比例为20%,其中未取得证明的裁量为20%。你单位未取夜间施工许可相关证明,故裁量百分比取值20%。
(2)产生噪声情况比例为30%,其中产生噪声且超标10分贝以上20分贝以下的裁量为21%-25%。你单位监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单位夜间清运建筑垃圾施工现场噪声值69分贝,超过标准值14分贝,故裁量百分比取值23%。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比例为20%。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比例为5%。你单位属于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故裁量百分比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比例为10%。配合检查的比例为0%。你单位能够配合执法检查,故裁量百分比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1)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发生的区域比例为20%。(2)有信访投诉比例为20%。你单位夜间清运建筑垃圾施工行为造成市民投诉,故以裁量百分比取值20%。
综上,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68%。
同时,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 版)》第八条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1%至-20%,你单位是建筑业,资产总额为24908319.23元,营业收入303185.84元,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微型企业只需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你单位营业收入<300万元,因此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因无从重或从轻因子,对你单位裁量百分比中线取值-15.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68%)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68%-15.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52.5%。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要素,对各裁量要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最低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52.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处罚款金额为5.25万元(10万元×52.5%)。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皇姑区恒山路25号603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史春毅(06010015205) 电话:86235508
郑庆丰(06010015204)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恒山路25号 邮政编码:1100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2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