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293号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09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法制处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293号

当事人姓名:乔峰

身份证件号码:21XXXXXXXXXXXXXXXXX 

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养士堡镇四合村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根据上级部门交办,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经营的养殖场与另外3个养殖场(韩峰、王勇、沈阳市辽中区达丰畜牧养殖场)共用一个场区,场区的东侧、西侧、北侧均为耕地,南侧为村路。场区共建设牛舍10栋,每栋牛舍长约85米,宽约20米,1号牛舍和10号牛舍处于空栏中。你经营的养殖场建设牛舍2栋,为场区内的6号牛舍和7号牛舍,其中6号牛舍位于王勇经营的养殖场西侧,7号牛舍位于达丰养殖场东侧,2个牛舍现分别存栏肉牛约240头,共存栏肉牛约480头。场区内共配套建设牛粪暂存池6个,牛尿暂存池2个,其中牛粪暂存池每栋长约15米,宽约5米,三面红砖墙,墙高约1米,上方配有彩钢瓦盖。牛尿暂存池一个位于场区西南侧,形状为正方形,长宽均为20米,深3米,已铺设塑料布防渗膜,四周用沙袋做了一圈围堰。另一个牛尿暂存池位于场区东侧大门附近,形状为梯形,东西长为15米,西侧宽为6米,东侧宽为3米,深3米,已铺设塑料布防渗膜,四周同样用沙袋做了一圈围堰。你经营的养殖场平时产生的牛粪运至相对固定的牛粪储存池,产生的牛尿先排至牛舍储尿池内,池满后再用潜水泵抽出,排至场区东侧牛尿暂存池内。由于现场检查时正在下雨,雨水较大,雨水通过围堰进入场区西南侧牛尿暂存池,暂存池中牛尿与雨水混合后外溢到场区,通过雨水管网外排到场区外东侧边沟。通过观察,估算你经营的养殖场现场牛尿溢流排出量约为4-5吨。执法人员于当日对你进行了询问调查,你对上述行为确认无异议。因此你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执法录像视频》(2024年7月25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杨柏志、姜荻、赵敬华,执法证号06010015538、06010015411、06010015206制作,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牛舍规模、面积、养殖数量、养殖废弃物排放情况,你对上述情况均认可);

2.《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7月26日由你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身份信息);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粪污委托处理(购销)协议复印件》《栓养肉牛牛尿处理协议》《畜禽养殖场粪肥利用台账(式样)复印件》《动物强制免疫证》《情况说明》(2024年7月26日、2024年8月5日由你提供,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及检查当日向场区外边沟溢流牛尿及雨水混合水量的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29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未建设收集处置设施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裁量百分值为20%,经现场调查,你经营的养殖场牛尿暂存池内牛尿与雨水混合后外溢到场区,通过雨水管网外排到养殖场外东侧边沟,未经无害化处理,取值20%;(2)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值为10%,你经营的养殖场向边沟排放未经处理的牛尿与雨水混合物,已进行清理清运,未造成土壤等污染,取值10%;(3)涉案废弃物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6%,你经营的养殖场向环境中排放约4-5立方米牛尿与雨水混合物,因无从重从轻因子,中线取值3.5%;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裁量百分值为5%。你经营的养殖场两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投诉、举报、信访等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经营的养殖场无投诉、举报、信访等社会影响,取值0%。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8.5%。

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鉴于你是自然人,配合调查,整改期前完成整改,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裁量标准为-11%至-20%,因无从重或从轻因子,对你中线取值-15.5%。

 2.从轻、从重处罚适用情形:配合调查,在整改期前完成整改的裁量标准为-11%至-20%,你配合调查,整改期前完成整改,2024年8月17日复查时,你已将边沟内牛尿与雨水混合水清理完毕,因无从轻或从重因子,中线取值-15.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8.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7.5%(38.5%-15.5%-15.5%)。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3750元(7.5%×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赵敬华(06010015206)     电  话:88729719

姜 荻(06010015411)

杨柏志(06010015538)    

地  址: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50号         邮  编:1100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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