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298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浑南区学城申记串道串店
经营者:吕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12MA0UEE324D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学城路6-2号6门
我局于2024年8月1日根据浑南区环境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浑南分局于2024年8月1日19时20分到达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处于经营状态,店内一楼设有6个桌位,二楼设有13个桌位,后厨设置安装烧烤炉2个(烧烤炉配套安装4台油烟净化设施)和中餐灶台1个(配套安装1台油烟净化设施),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排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烧烤炉排烟口有明显肉眼可见的油烟排放,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在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吴某(厨师长)的同意下现场开取监测孔对你单位烧烤炉油烟排放口油烟排放进行了现场监测。2024年8月5日14时10分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送达了油烟排放现场监测的检测报告,并告知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油烟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当日,你单位油烟检测平均折算浓度:3.3mg/Nm³,国家标准限值:2.0mg/Nm³)。
2024年8月5日17时7分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吴某(厨师长)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沈环改〔2024〕298号)。因此你单位存在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1日由执法人员仪孝剑、于鹤,执法证号:06010015524、06010015060制作,记录现场勘查时你单位烧烤炉排烟口油烟排放和现场检测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5日由执法人员仪孝剑、于鹤,执法证号:06010015524、06010015060制作,记录对检测报告送达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5日由执法人员仪孝剑、于鹤,执法证号:06010015524、06010015060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吴某(厨师长),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经营状况、油烟超标排放原因和持续时间的调查过程);
4、《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8月1日、2024年8月5日,由执法人员仪孝剑、于鹤执法证号:06010015524、06010015060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烧烤炉排烟口油烟排放、现场检测、经营基本信息、油烟超标排放原因和持续时间的调查过程,以及超标检测报告送达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5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吴某(厨师长)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2024年8月5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吴某(厨师长)提供,证明现场负责人和被询问人吴某是你单位员工,且受你单位授权委托接受调查询问);
7、《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2024年8月5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吴某(厨师长)提供,证明你单位经营面积);
8、《服务派工单》和《收款收据》复印件(2024年8月5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吴某(厨师长)提供,证明你单位对油烟净化器的清洗周期);
9、8月2日《油烟系统清洗报告(附照片)》、《服务派工单》和《收款收据》(2024年8月5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吴某(厨师长)提供,证明你单位在2024年8月1日执法人员检查后对油烟净化器整改维修情况);
10、《检测报告、采样记录》(编号FW0808106)(2024年8月2日,由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提供,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你单位油烟进行检测,证明你单位油烟排放口的饮食业油烟监测结果不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限值);
11、《检测报告、采样记录》(沈中天技服2024第A028号)(2024年8月6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吴某(厨师长)提供,证明你单位对油烟净化设施清洗和维修后,主动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油烟排放进行采样了检测,整改后油烟达标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29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处罚范围内以中线为基准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以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营业面积为234.45㎡,小于5000㎡,未造成信访投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你单位从事的餐饮行业属于豁免项目,无需办理环评审批、环保验收和排污许可手续。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期间,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并积极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及时停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且,你单位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了清洗维修,清洗维修后为确保油烟能够达标排放,你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你单位烧烤炉油烟排放进行检测,并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检测报告,整改后油烟排放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综上,你单位违法情节轻微,存在从轻处罚情节,应属法定处罚幅度内(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限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68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仪孝剑(06010015524) 电 话:024-84823802
于 鹤(06010015060)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68号 邮 编:1100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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