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252号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4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252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辽中区际霖畜禽养殖场            

经营者:曹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2MA10XUA638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吴家岗村      

我局于2024年6月22日对沈阳市辽中区际霖畜禽养殖场(以下简称“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2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吴家岗村的你单位(经度:122.778274°E,纬度:41.394355°N)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1年3月投入生产使用,占地面积约4亩,投资额为100万左右。你单位现场未见蓄尿池、粪污暂存间。粪污暂存间正在规划建设,建筑材料摆放于现场。牛棚西侧5米位置有一处井,未做三防设施,用于储存牛尿,井内有一处管道通往西侧自然坑,该管道未完全封闭。你单位西侧约10米位置有一处自然坑,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坑长约250米,宽约8米,高约3米,自然坑内东侧中部,有一处排放口,现场排放液体。2024年6月23日你单位提供情况说明,表示该地址原用户为畜禽养殖行业,2021年3月其接手经营时发现蓄尿池通向墙外自然坑管道已经存在,对此进行了封堵,并确定自然坑内排放口排除液体为蓄尿池中尿液外溢。因此你单位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22日、2024年7月2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养殖存栏量、污染防治设施及现场整改后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6月22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经营者曹际经营养殖场的情况、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及违法行为的结果);

3.《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6月22日、2024年7月2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证明现场违法事实的位置,违法结果以及执法人员按程序开展现场勘验和询问当事人);

4.《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6月22日由曹际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情况说明(1)》《情况说明(2)》(2024年6月23日、2024年6月26日由曹际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废弃物排放情况及养殖规模);

6.《动物强制免疫证》(2024年7月2日由曹际提供,证明你单位肉牛养殖数量);

7.《牛尿液收购合同》《粪污委托处理(购销)协议》《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畜禽养殖场尿污利用台账》(2024年7月2日由曹际提供,证明你单位粪污去向及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等证据为凭(2024年7月2日由曹际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治,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的规定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你单位未建设储尿池,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取值20%;你单位向环境中排放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取值10%;(2)涉案废弃物量:200立方米以上的,裁量标准为13%—20%。经查,你单位未经过无害化处理向环境中排放210立方米牛尿,因无从重或从轻因子,中线取值16.5%;

2.违法频次: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等情况,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51.5%。

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裁量标准为-11%至-20%,因无从重或从轻因子,中线取值-15.5%;

2.从轻处罚调整幅度:配合调查,在整改期前完成整改的,裁量标准为-11%至-20%。你单位配合调查,2024年7月2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西侧自然坑内养殖废水已清理完毕,并添加新土,完成整改,因无从轻或从重因子,中线取值-15.5%。调整裁量幅度总计-3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1.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1.5%-31%),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0.5%。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20.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025万元(5万元×20.5%),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贰佰伍拾元整(10250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生态环境辽中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孙佳正(06010015398) 郝勇(06010015225)   

电  话:86235508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恒山路25号   

邮  编:1100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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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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