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186号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8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186号

姓名:梁超群  

身份证件号码:21XXXXXXXXXXXXXXXXX    

地址: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艾蒿沟村413号 

我局于2024年6月2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7日,沈阳市大东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按照辽中畜禽养殖交叉执法帮扶的要求对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艾蒿沟村413号的你经营的牛舍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发现该牛舍于2020年10月投入生产使用,占地面积为200平方米,投资额为80万元左右,院内建有一间牛棚,建有储尿池一处,堆粪棚1处。你单位预设存栏量为46头,现存栏46头牛,出栏量为46头牛。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牛棚北侧有一排口,尿液经此排口排入牛圈外储尿池(储尿池上方种有大豆,没发现储尿池井盖),由PVC管经地下穿过姜家街路、储粪池,未经无害化处理外溢直接排入北侧河沟。因此,你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养殖存栏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梁超群经营情况、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及违法行为的结果);

 3.《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证明现场违法事实的位置,违法结果以及执法人员按程序开展现场勘验和询问当事人);

 4.《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06月27日当事人梁超群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证明》(2024年06月27日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艾蒿沟村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你养殖场养殖数量)。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 2024 〕18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进行裁量:

该养殖场牛棚北侧有一排口,尿液经此排口排入牛圈外储尿池(储尿池上方种有大豆,没发现储尿池井盖),由牛尿PVC管经地下穿过姜家街路、储粪池,未经无害化处理外溢直接排入北侧河沟,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鉴于你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立即把外溢管道清理掉,及时整改完毕,从轻从重情节相抵,本案取档次内中线处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生态环境辽中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永刚(06010015133)         电  话:88728809

        张  翀(06010015078)              

地  址: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50号      邮  编:1100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6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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