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4〕181号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2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4〕181号

沈阳市辽中区周景昌蛋鸡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2MACF4JEW7A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大万村

经营者:周景昌

     沈阳市辽中区周景昌蛋鸡养殖场(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6月25日,根据《辽中区养殖执法帮扶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大万村的沈阳市辽中区周景昌蛋鸡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

调查中发现,你单位养殖圈舍于2021年建设,由于大雪原因导致圈舍坍塌,于2024年3月进行修缮,蛋鸡于今年5月中旬采购,每只蛋鸡重量约一斤半,目前存栏量6000只,圈舍长40米,宽14米。你单位为养殖专业户,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及排污许可登记。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你单位圈舍西南角有一台粪便输送设备,将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圈舍西侧水塘,该水塘为大万村村集体所有,水面长约40米,宽约6.5米,平均水深约1米,容积约260立方米。因此你单位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6月25日执法人员李臣风(06010615513)、夏智国(06010615520)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情况的记录;

2.《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6月25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周景昌提供;

3.《关于沈阳市辽中区周景昌蛋鸡养殖场和沈阳市辽中区陈余蛋鸡养殖场的情况说明》2024年6月25日由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大万村村民委员会提供;

4.《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6月26日执法人员李臣风(06010615513)、夏智国(06010615520)对你单位经营者周景昌询问情况的记录;

5.《收据》2024年6月26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周景昌提供;

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7月9日执法人员李臣风(06010615513)、夏智国(06010615520)对你单位开展现场复查情况的记录;

7.《电动车电子发票》《购买水泵收据》《情况说明》《拉铲土证明》2024年7月9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周景昌提供;

8.《养殖区域图片》2024年7月17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周景昌提供。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8月2日《送达回证》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告〔2024〕181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相关规定,你单位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行为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考虑到你单位养殖时间较短,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不多,且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立即整改,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从重从轻因子相抵,故应中线处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南一路29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执法证号):翟光耀(06010015262)

电 话:024-87801667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南一路29号  

邮政编码: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