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4〕115号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31日   来源:康平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4〕115号

  

康平县郝官屯乡齐屯村采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823065040W  

地址:康平县郝官屯乡齐屯村  

法定代表人:齐国贤

康平县郝官屯乡齐屯村采石场(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5月22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线索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于2002年5月份建厂,同年8月份投产,占地面积约3万平方米,距离周边住户1公里以上,已办理营业执照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检查时你单位未进行采石作业,有1条生产线,现场有1台带有喷淋功能的碎石机,4条传送带,场区内堆存有4处碎石物料共约8000立方米,未苫盖。故你单位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22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2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制作,询问对象为康平县郝官屯乡齐屯村采石场);

3、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审批验收手续、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取证时间2024年5月23日,康平县郝官屯乡齐屯村采石场提供,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确定责任主体及接受调查人);

4、关于康平县郝官屯乡齐屯村采石场企业规模的说明(取证时间2024年5月23日,康平县郝官屯乡齐屯村采石场提供,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确定该企业规模)。

5、现场影像资料证据(取证时间2024年5月22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拍摄,记录现场情况、询问情况)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7月18日《送达回证》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告〔2024〕115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十)》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裁量,你单位:料堆未覆盖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取值21%—30%,料堆未覆盖面积约8000立方米,体积约1500平方米,取中线25.5%;违法时间属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管控期,取0%;两年内首次违法,取5%;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取0%;存在信访投诉,取10%;发生的区域不属于环境空气质量功能中的一类区,取0%,以上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0.5%。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落实〈沈阳市从轻行政处罚清单〉中涉及生态环境领域从轻、从重处罚适用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标准-11%--20%,取中值-15.5%,调整后裁量百分值为25%(40.5%-15.5%)。

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上述百分值(25%)乘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罚款金额为贰万伍千元整。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已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但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积极整改,对物料堆进行了全面遮盖,加强现场的防尘管理工作,增加了降尘设备,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四楼办事大厅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  勇(06010015472)      电话:87344783

        王  刚(06010015468)

        王海涛(06010015447)

地  址: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       邮政编码:1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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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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