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决〔2024〕69号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6日   来源:棋盘山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决〔2024〕69号

沈阳汇置山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64668815A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高坎街道头道村天琴湾项目一期80号1门2楼

法定代表人:徐寅大

沈阳汇置山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4月16日,沈阳市棋盘山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运维的汇置湖畔公园(大族伴山湖)及天琴湾项目共用的污水处理站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污水经过处理后排放至污水处理站东南侧现状水塘,最终流入旧站河。经查阅《关于沈阳湖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琴湾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棋环分审字〔2010〕19号)、《关于沈阳湖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琴湾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棋环分审字〔2011〕35号)、《关于伴山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保棋审字〔2013〕0013号),按照要求生活污水排入项目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得外排,但现场未发现中水回用池,污水经过处理后直接排放至污水处理站东南侧现状水塘。你单位未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中要求的中水回用措施,将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水排入东南侧水塘,最终流入旧站河,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4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记录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运维的汇置湖畔公园(大族伴山湖)及天琴湾项目共用的污水处理站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4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记录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运维的汇置湖畔公园(大族伴山湖)及天琴湾项目共用的污水处理站排口及上、下游开展取样监测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记录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理询问情况);

4、《授权委托书》(2024年4月18日,由你单位经理提供,证明你单位经理庞博具有配合接受调查、询问、申辩、接受法律文书的权限);

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沈阳湖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琴湾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棋环分审字〔2010〕19号)、《关于沈阳湖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琴湾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棋环分审字〔2011〕35号)、《关于伴山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保棋审字〔2013〕0013号)(2024年4月24日,由你单位经理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污水处置要求);

6、《检测报告(FW0445103)》(2024年4月26日,由沈阳市三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对水体影响程度);

7、《调查询问笔录》(补充)(2024年4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记录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理询问情况);

8、《关于汇置湖畔公园污水处理站整改说明》(2024年5月6日由你单位经理提供,证明你单位所整改的事项);

9、《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5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记录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运维的汇置湖畔公园(大族伴山湖)及天琴湾项目共用的污水处理站现场复查整改情况);

10、《中水站日常加药记录表》(2024年4月16日,由你单位经理提供,证明污水处理站处于运营状态);

11、《沈阳汇置山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利润表》《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汇置湖畔公园化粪池清掏合同》《合作协议》(2024年5月8日,由你单位经理提供,证明你单位2023年经营状况及参保人数、你单位签订了化粪池清掏合同并对处理后的污水进行清运处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7月1日《送达回证》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不告〔2024〕69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中《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49》,案件判定标准百分值如下:1、违法行为类型: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16%-20%),按中线取18%;2、废水类别:非工业废水(1%-5%),你单位排水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取1%;3、日排放量:日排放量10吨以下的(1%-5%),你单位于2024年4月29日对园区内化粪池及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内的生活污水进行清运处理,按照正常条件下每天清运约一车,车的容积为6立方米,日排水量约6吨,按中线取3%;4、违法频次:你单位首次涉生态环境违法,百分值为5%;5、整改情况:你单位立即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百分值0%;6、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百分值0%;7、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1%-10%),该污水处理站日均排水量小于10吨,污水处理站排口下游水质化学需氧量16、氨氮0.656、总磷0.15、总氮9.76,能够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对水环境影响轻微,取1%,共计百分值和为28%。

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微型企业调整幅度(-11%--20%),你单位2023年营业额155万元、亏损逾197万元,职工人数7人,属于微型企业,取值-20%,综上,该案件判定标准百分值为28%-20%=8%,拟处罚金额为100万元×8%=8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之规定,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法定罚款金额为限,应对你单位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本着切实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开展监管帮扶,你单位经营较为困难,2023年营业收入155万元、支出353万元、亏损逾197万元,该项目在建设初期已向区政府缴纳了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同时基于你单位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能够积极配合立即整改,发现问题后你单位立即对污水处理站排口实施封堵,确保处理后的水不外排,并委托三方单位对园区内化粪池及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内的生活污水进行清运处理,拟建设一座50立方米的清水池,用于中水回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收到不予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系人:李臣风(06010615513)    夏智国(06010615520)              

电话:88051256

  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高坎街道泗水街57号                        

邮政编码:11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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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