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决〔2023〕414号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9日   来源: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决〔2023〕414号

辽宁中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589367701W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清州街6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海萍

辽宁中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2月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属于排污重点管理单位,处于生产状态。你单位现场提供了环评审批、验收手续及排污许可证副本。你单位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你单位尚未按规定安装大气自动监测设备。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证: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5日由沈阳市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制作);

2.《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6日由沈阳市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制作);

3.现场图片影像资料(2023年12月5日由沈阳市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制作);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月6日由辽宁中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2月6日由辽宁中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

6.企业自行提供的承诺书(2023年12月6日由辽宁中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

7.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3年12月6日由辽宁中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023年12月6日由辽宁中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2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或提交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4 年 2月8日《送达回证》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告沈环不告〔2023〕414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的规定,采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六)》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你单位属于未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所以裁量取40%。(2)在线数据对实际排放影响。你单位尚未安装大气自动监测设备,未导致在线数据可能高于实测数据也不会导致设备不正常运行导致在线数据可能低于实测数据的情况,所以此项裁量不在裁量范畴中。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所以裁量取0%。

3.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你单位在一般区域且近两年未有投诉、举报、信访等,所以裁量取0%。

综上所述,合计裁量取40%。20万元×40%= 8 万元,应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你单位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已启动设备购置,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安装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的规定,你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系人:陈晓风06010015247                    电话:62175121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            邮政编码: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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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