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3〕31516号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1日   来源:康平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3〕31516号

康平县康平镇康富生猪养殖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3MA0TY1MB1W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胜利乡八家子村一组  

经营者:方永

康平县康平镇康富生猪养殖户(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10日,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依据省委巡视组交办线索,会同康平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康平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康平县胜利街道办事处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养殖运营,用地面积300平方米左右,使用面积78平方米左右,建设了1栋猪舍(猪舍长20米左右,宽15米左右),有1个约160立方米粪污储存池。你单位距离八家子河中心点位273.3米左右。据你单位经营者所述,存栏量180头生猪,其中15头母猪,其余为幼猪。每日产生粪污大约200斤,存放入粪污储存池内,存满后直接排入场区南侧自挖的坑内(大约70平方米,深4米)。经发酵后作为肥料定时浇灌自家田地(田地大约30亩)。一年养殖2批,每批存栏量100头左右,已从事养殖13年左右。你单位未提供检疫联单、自行购置发票等证明。你单位存在在康平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康平县八家子河沿河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照片》2023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潘婷婷(06011315015)、孙健(06011315014)对你单位现场勘察情况的记录;

2.《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照片》2023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潘婷婷(06011315015)、孙健(06011315014)对你单位经营者询问情况的记录;

3.《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取证时间2023年11月10日,由你单位经营者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信息及土地使用面积;

4.《户籍证明》取证时间2023年11月10日,由康平县公安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经营者个人信息;

5.《猪舍内养殖情况照片》2023年11月13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妻子进入猪舍内部拍摄,证明你单位养殖实际情况;

6.《八家子河与养殖户养殖距离打点测量图》2023年11月14日,由康平县城乡规划勘测设计所提供,证明你单位与八家子河准确距离;

7.《沈阳市生猪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情况登记表》2023年11月14日,由康平县农业农村局(康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量为280头生猪;

8.《关于确认康平县胜利街道康富生猪养殖户相关问题的回函》《关于康平县胜利街道康富生猪养殖户直排粪污整改情况说明》2023年11月14日,由康平县胜利街道办事处提供,证明你单位开始养殖时间及清运所需时间;

9.《还田视频、照片》2023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潘婷婷(06011315015)、孙健(06011315014)对康平县胜利街道办事还田康平县康平镇康富生猪养殖户排放的粪污过程,进行跟随拍摄取证;

10.《下达责令整改全过程视频、照片》2023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潘婷婷(06011315015)、孙健(06011315014)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整改全过程,证明你单位收到责令整改决定书,并且拒绝签字;

11.《现场检查记录单》《现场拍摄的视频、照片》2023年12月01日,执法人员潘婷婷(06011315015)、孙健(06011315014)对你单位后督察现场执法检测情况的记录;

12.《康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平县八家子河沿河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康政办发〔2018〕10号),证明你单位位于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在因畜禽养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河流两侧划定一定区域禁养、限养畜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月19日《送达回证》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告〔2023〕31516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划定的禁养、限养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自由裁量权的处罚基准要求,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按照中线法原则进行裁量。由于你单位在禁止养殖区划定前已经建设并持续经营,执法人员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日前停止违法行为,但复查时发现你单位仍在禁养区域内养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不配合检查,建有粪污处理设施未正常使用。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四)经责令改正指出违法行为但拒绝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从重处罚,取档次内上限进行处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四楼办事大厅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潘婷婷(06011315015)      电话:87344783

        孙  健(06011315014)

地  址: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       邮政编码:1105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