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3〕31507号
付海立:
公民身份号码:210***************
地址:辽宁省康平县海州乡王权窝堡村
付海立(以下简称“你”)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8月2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付海立养殖专业户直排养殖粪污的信访投诉线索,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你的养殖场目前正在养殖中,一年养殖两批蛋鸡,目前存栏量为2800只,场区内北侧建设了1栋鸡舍(长40米*宽10米)。未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污处理池,你将养殖产生的粪污直接排放到场区内鸡舍北侧的长8米,宽5米、深1米沟渠内。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2日由执法人员潘婷婷、孙健执法证号06011315015、06011315014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2日由执法人员潘婷婷、孙健执法证号06011315015、06011315014制作,询问对象为当事人付海舰,记录询问情况);
3、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8月2日当事人付海立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证明》(2023年8月15日康平县海州窝堡乡王权窝堡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当事人鸡舍蛋鸡存栏量、粪污去向、整改情况等)《付海立养殖场废弃物外排生态环境损害现场调查评估专家意见》(2023年8月21日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提供,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未对外环境造成持久影响,建议不开展进一步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5、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8月2日由执法人员潘婷婷、孙健执法证号06011315015、06011315014拍摄,记录现场情况、询问情况);
6、其他证据。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4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9月14日《送达回证》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告〔2023〕31507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综合考虑你初次违法并且积极整改,但造成了信访投诉,从重从轻情节相抵,故中线处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四楼办事大厅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潘婷婷(06011315015) 电话:87344783
孙 健(06011315014)
地 址: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 邮政编码:1105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6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