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3〕241号
沈阳达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MA10NW8L41
地址:沈阳市康平县沙金台乡西扎气村文化站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宫利萍
沈阳达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7月3日,沈阳市铁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米兰颂二期工地夜间建筑施工噪音扰民。2023年7月3日5时27分,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铁西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铁西区北一西路70号的米兰颂二期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为该工地施工单位,正在建筑工地内进行施工作业,包括塔吊作业、楼体内支模、混凝土搅拌车运送混凝土进工地,你单位未提供夜间施工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事实。
有《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日期:2023.7.13 提供单位: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相关照片视频(提供日期: 2023.7.3 提供单位: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投诉记录(提供日期:2023.7.3 提供单位:12345平台)、营业执照 (提供日期:2023.7.3 提供单位:沈阳达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提供日期:2023.7.3 提供单位:沈阳达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出账回单(提供日期:2023.7.3 提供单位:沈阳达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等证据为凭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8月30日《送达回证》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告〔2023〕241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轻微。鉴于你单位在铁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你单位首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承诺未经审批不再进行夜间施工,夜间施工前向居民进行安民告示宣传,做好协调并控制好夜间施工的噪声源。同时加装摄像头不留死角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控,对施工工人生活区加强管理,限制施工工人提前进场施工。2023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复查时,未发现你单位有环境违法行为。故下限进行处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铁西生态环境分局(603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屹(06010015366)、于鹏(06010015361)
电话:25657661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东路7号
邮政编码:11002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2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