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3〕31008号
沈阳市铁西区金永泰生物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10UCRA96
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冶金十路二十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明
沈阳市铁西区金永泰生物制品厂(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6月6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1年1月18日成立,因疫情原因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6日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相关照片,2023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2023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制作;《关于沈阳市铁西区金永泰生物制品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级别的情况说明》,2023年7月20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批科提供;2、《授权委托书》,2023年6月6日受委托人洪川提供;《工厂转让协议书》、《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6月13日受委托人洪川提供;《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表》,2023年6月28日,受委托人洪川提供;《情况说明》,2023年8月9日受委托人洪川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合同》,2023年8月9日受委托人洪川提供;《工厂转让情况说明》,2023年8月16日受委托人郭刚提供;《工厂受让情况说明》,2023年8月24日受委托人郭刚提供等证据为凭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8月24日《送达回证》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告〔2023〕31008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自由裁量权细化表一(试行)》规定,你单位的建设项目类别报告表类,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属情节一般档次,处以投资额2%的行政处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表》记载,该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46500元,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叁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204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执法证号):郑天飞(06010015103)
电 话:25365917
地 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18号
邮 编:110027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5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