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3〕31503号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5日   来源:康平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3〕31503号

康平鑫康源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MA0UW06586

     地址:辽宁省沈阳胜利经济开发区朝阳堡村

    法定代表人:陈安做 

    康平鑫康源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4月2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与公安民警联合检查,发现你单位门前及北侧有2个污水井存在排放污水的情况,检查人员随即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建有污水处理站,但是污水处理设施的加药设备故障,无法运行。现场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厂区内有一根软管从该厂污水处理站通过厂区西侧的 4号生产车间厂房上方延伸到厂区外北侧污水井内,软管直径为4寸,长约70米。在污水处理站污水池有1台5千瓦/小时的抽水泵,打开抽水泵后,污水会通过上述管线排放到北侧污水井内。经询问,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承认该暗管于2022年11 月末布置,至今排放过废水 2-3 次,共排放废水十余吨。你单位存在利用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20日由执法人员张余、张勇执法证号06011315028、06011315019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20日由执法人员张余、张勇执法证号06011315028、06011315019制作,询问对象为法定代表人陈安做);

3、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4月20日法定代表人陈安做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FT202308499R1,检测公司: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时间:2023年5月10日);

5、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4月20日由执法人员张余、张勇执法证号06011315028、06011315019拍摄,记录现场情况、询问情况);

6、其他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8月15日《送达回证》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告〔2023〕31503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被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生产、拆除私设的暗管,未造成严重影响,并且检测报告显示水污染物并未超标、未造成群众集体信访及周边水域污染、未造成较重的危害后果,属于情节较轻。根据《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水污染防治自由裁量权细化表(试行)》的规定,情节轻微并且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10万-20万元的罚款。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处罚基准要求,虽然你单位能积极配合我局接受调查,被指出违法行为后能及时拆除私设的暗管,但你单位此类行为两年内被我局处罚过。综合考量,轻重相抵,档内中线进行处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四楼办事大厅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勇(06011315019)      电话:87344783

        张余(06011315028)

址: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     邮政编码:1105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5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